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转让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0年《著作权法》未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2001年《著作权法》修正时,将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修改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并新增加第25条关于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规定。2020年《著作权法》仅将该条序号改为第27条,内容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著作权转让是著作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将其所拥有的著作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权利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著作权转让分为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两种。著作权的全部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有偿地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著作权的部分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只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的一种或者几种权利转让给他人所有。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同,著作权的转让产生的法律后果为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在著作权转让完成后成为新的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通常有期限,而著作权的转让没有期限。一经转让,著作权人便将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让渡给受让人。
2001年《著作权法》修正时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的著作权。这一修改不仅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实践需要,也符合国际公约及国外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者其他损害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著作权只能是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转让这些权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除本法有例外规定以外,应当订立书面合间。这里所讲的订立著作权转让书面合同,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他人受让某一作品的某些著作权必须与著作权人达成一致;第二,要将著作权人转让给他人的著作权用文字确定下来,即要签订转让书面合同。著作权的转让,涉及转让的权利种类与范围、转让的对象、受让人使用的方式与地域范围、权利的归属、转让价金的支付以及转让的有效期等内容,因此,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书面合同明确肯定,有据可查,易证明其存在及具体内容,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的意义。大多数国家都要求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是书面的,例如,法国规定,著作权转让的条件为,每一权利的转让均应在转让合同中分别指明,并明确转让权利的使用范围、目的、地域以及期限。除此之外,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还对著作权转让合同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例如,日本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必须在日本文化厅著作权登录簿上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依据《
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1]
适用指引
本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的名称,是指上述智力创作成果的称谓。著作权人转让的著作权一般依托于某一具体作品。例如,作家金庸要转让其作品的翻译权,并不意味着他要将所有作品的翻译权全部转让,转让翻译权一般只是转让某一部作品的翻译权。因此,作品的名称是著作权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的权利有多种,例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某一著作权人具体要转让哪一个或者哪几个权利,需要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另一方当事人原则上不得行使。
转让权利的地域范围,一般是指著作权人转让某一作品的某一种权利的地理区域。比如,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只允许某某电视台享有在某某地区播放该视听作品的权利,在其他地区不得播放。又如,某图书的著作权人只允许图书出版社在国内发行其作品,不允许向国外发行,等等。这些都属于权利转让的地域范围问题,应当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便受让人行使其所获得的权利。
三、转让价金
转让价金,是转让人转让其著作权的某些权利应当获得的转让费用,受让人获得著作权人转让的著作权所应当支付的代价。价金是著作权作为知识形态的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也是著作权作为商品或者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进行等价交换的结果。由于作者在创作作品时所耗费的劳动、使用的资金、运用的知识、信息、经验、技能和创作的方法等方面不同,以及作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同,著作权权利的转让价金是不确定的,因此,当事人应当根据著作权权利转让的具体情形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是指合同中规定的著作权的权利受让人履行向权利转让人支付转让价金的时间。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直接关系著作权的权利能否顺利的转让,也是确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价金的日期。
交付价金的方式,是指受让人支付转让价金的具体做法。例如,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在一定时期内的某一个时间分期分批的支付。是预付还是权利转让之后再付,是付现金还是支票、汇票支付以及以何种货币支付,等等。对此,当事人也应当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例如,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权利人交付转让价金,应当承担继续向著作权人支付转让价金以及赔偿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著作权人在转让合同中保证其作品不包含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不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内容,但是该保证不实,给权利受让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者经济损失,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者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对违约责任作了专门规定。但是法律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即使规定得再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例如,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否规定违约金、违约后的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否规定违约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条款等,可以由当事人经协商后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确立。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是指除以上条款外,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内容。上述五项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但是为了适应各种不同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特点或者需要,《著作权法》还规定,当事人还可以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其他需要约定内容,例如,解决争议的办法,即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其一,双方通过协商和解;其二,由第三人进行调解;其三,仲裁;其四,诉讼。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办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不必约定,通过仲裁解决需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例如,转让著作权的权利人与受让人双方一致认为,对权利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即可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这样规定较为灵活,有利于当事人订立好著作权转让合同,也便于合同的履行。依照《
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则排除法院对其争议进行管辖。当然,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解决争议方法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非常重要,应该慎重对待。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合同应当对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规定具体、清楚,不能笼统地规定“采用仲裁解决”,否则将会影响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