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出质登记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此条规定为2010年修改《著作权法》时新增的一条规定,即第26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2020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又进一步作了修正,新的条文明确了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且删除了著作财产权出质的登记机关的规定。
原国家版权局于1996年9月23日颁布施行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对于著作权的质押合同登记作出了详细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质权登记的相关内容,《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施行后,《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三、条文解读
(一)著作权质押的内涵
所谓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性质都是担保权,但是,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以下统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该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第5条规定,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著作权质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著作财产权出质应当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著作权质权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6条的规定,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3)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5)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6)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7)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须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二,著作权质权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7条的规定,著作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出质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5)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1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1)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3)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5)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6)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四,登记机构撤销质权登记的条件。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撤销质权登记:(1)登记后发现有第12条所列情形的;(2)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影响质权效力的生效裁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的;(3)著作权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4)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著作权质权登记的;(5)其他应当撤销的。
第五,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主要内容。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21条的规定,《著作权质权登记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2)著作权质权合同的主要内容;(3)著作权质权登记号;(4)登记日期;(5)登记撤销情况;(6)登记变更情况;(7)登记注销情况;(8)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适用指引
当前,文化产业发展迅速,对于文化企业发展遭遇的“融资难”,著作权质押融资是一个很好的办法。根据《著作权法》和《
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著作财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包括以下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中的每一项权利都可以单独作为质押的标的,也可以是全部或其中任意几项财产权作为质押标的。
著作权出质应当依法办理出质登记。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444条第1款规定,以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以著作权财产权出质的,订立质押合同后,质押并不当然设立,须办理出质登记时才能设立。需注意的是,法律对出质人处分已出质的著作权有所限制。《民法典》第44条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也就是说,出质人在出质后,其享有的著作权即受到限制,不能自由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不能损害质权人的利益,除非经过质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