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的要求及出版图书时相关义务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著作权法》自1990年制定后,经2001年、2010年、2020年三次修改,本条具体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三、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对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时的要求,须与著作权人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并且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一)图书出版者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
第一,图书出版:“所谓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通过印刷、音像录制、缩微、数字化处理等手段制作复制品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是一种特殊的、常见的复制行为。”[1]即将作品加工后复制或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后复制并发行的过程。
第二,图书出版者: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单位的范围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出版单位的设立应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
第三,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是依法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即《著作权法》第2条和第11条涵盖的各类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第四,图书出版合同:图书出版合同属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一种,即著作权人将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授予出版者行使而签订的合同。我国《著作权法》并不存在有关“出版权”的专门规定,可借鉴《著作权法》第26条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结合国家版权局提供的图书出版合同范本,图书出版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著作权人向出版者交付的稿件的种类和名称。(2)著作权人与出版者是否是适格的权利人,著作权人对提供的作品是否有完整合法的权利,著作权人是否需提供作品不侵犯他人版权的担保,图书出版者是否具有合法的出版经营资格,是否需提供按商定条件支付报酬及出书的担保。(3)作品是否已经出版。如果作品以前出版过,应该注明过去出版的时间;是否对作品作过修改以及作了哪方面的修改。(4)著作权人向出版者让与的是否是专有出版权,即权利种类,包括所授权利是否有独占性,是否包括电子出版物的形式,作者是否许可图书出版者对作品的其他使用权,如改编、翻译等权利。(5)若著作权人授予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则需约定权利的期限。(6)图书出版发行的地域范围,例如是否包括作品的海外版等问题。(7)交稿日期、出版日期。(8)商定的版本以及每版的最高最低印数。(9)样书册数。(10)著作权人的报酬,采用稿费制或抽取版税制,付酬的时间及期限。(11)合同终止的条件。(12)违约责任。(13)纠纷解决方式。(14)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图书出版者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是著作权人的报酬。《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可以约定支付给著作权人的报酬。主要分为两种形式:稿酬和版税。
按照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原创作品为3%-10%;演绎作品为1%-7%。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原创作品为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演绎作品分为以下几种,改编为每千字20-100元;汇编为每千字10-20元;翻译为每千字50-200元。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使用者支付基本稿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使用,使用者应当在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6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参照上述的基本稿酬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适用指引
司法实践中,因图书出版产生的纠纷大多表现为出版合同纠纷。纠纷的原因主要包括著作权人未能按时交稿、交付的作品存在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内容、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的主体并非著作权人或者全部著作权人、出版社未能按照约定出版、未能及时支付报酬等。具体审理主要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行业的习惯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图书出版合同纠纷更多的体现为事实认定方面的争议、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等,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图书出版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并不是必须通过书面或者电子的方式签订合同,也可以通过双方的行为表明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出版合同。例如,出版社和著作权人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出版合同,但有证据证明著作权人向出版社交付了书稿,出版社对书稿进行审核后完成了图书的印刷、出版工作,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了图书出版合同关系。
第二,图书出版合同的标的可以是未来创作完成的作品。一般情况下,图书出版合同是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就已经创作完成作品的出版事宜订立合同,签订出版合同时,作品是确定的,而且通常是一次性的,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出版社与著作权人就未来一定期限内创作完成的所有作品签订出版合同的情形。此类合同的特点是签订合同时作品尚不存在,未来是否存在并不确定。关于此类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虽然签订出版合同时作品尚未完成,但合同的标的仍然具有确定性和可能性,如果合同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应当认定该类合同的有效性,以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第三,注意区分出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著作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请求权。出版合同既涉及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的意思自治,也涉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等专有权利。因此,出版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版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竞合,此时应当注意区分当事人据以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依据不同的请求权确定相应的审理思路。例如,出版社超出约定的地域、数量或者时间范围出版发行作品的,既违反了合同约定,也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的侵害,著作权人有权选择合同违约或者侵权损害赔偿寻求救济。
第四,随着数字经济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图书出版方式更加多元化。目前出版行业出现了传统纸质出版和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并存的局面。在电子图书出版、网络出版时,出版者出版图书需要取得的授权可能不仅仅是复制权、发行权,可能还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图书出版者需要根据具体的出版方式向著作权人获得相应的授权,否则可能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