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有关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在交付作品、出版期限以及图书的重印、再版等问题上权利义务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是1990年《著作权法》第31条的有关内容,经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第31条)和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第32条),主要内容没有变化。
三、条文解读
(一)出版合同中图书出版者及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图书出版合同一经订立,既具有法律效力,著作权人及图书出版者均应按照约定条件履行义务。本条第1款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根据这1款规定,著作权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按期交付作品。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要考虑到作品的现状。如果作品尚未创作或正在创作尚未完成,要为约稿作品留出足够的创作时间。如果著作权人未按期交付作品,出版者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应依作品原件,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期限及正规出版惯例复制和发行作品。如果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出版义务或延期履行,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出版者还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出版图书。出版质量一般是指印刷质量和版本种类,包括精装本、平装本、袖珍本等。如果图书出版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图书出版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图书出版者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否则将构成对作者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当然,图书出版者为保证书籍质量,对未达出版水平的作品可以要求作者修改,直至达到出版水平。图书出版合同中可以约定作品经过修改仍达不到出版水平时的处理条款,包括是否可终止合同等,最大程度地减低纠纷发生时的诉讼及其他经济成本。
应当明确的是,著作权人交付给图书出版者的原稿仍属著作权人的财产,图书出版者在排版印刷工作完成后,应将作品原稿归还著作权人。
本条第2款规定:“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保全等,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的,应当根据《
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关于出版期限的问题,本法未作明确规定,仅是规定图书出版者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出版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本法未规定的出版期限及出版质量,应由图书出版及著作权人协商决定,在出版合同中未有明确规定而导致纠纷的情况下,宜参照出版惯例解决。
(二)图书重印、再版及图书脱销时出版者及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本条第3款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图书需要重印、再版时,图书出版者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所谓重印,是指将以出版物的形式发表的作品不作任何改变而重新印刷。所谓再版,又称重版,即利用原有的纸型、图版或底片再次印刷,再版时,著作权人有权修改,图书出版者也可以改变版本种类。图书出版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图书重印或者再版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比如,重印、再版时是否以及如何支付报酬;再版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等等。
在图书出版合同的有效期间,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或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在图书脱销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图书出版者重印或者再版,但在有的情况下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或者再版,比如,图书出版者认为该作品的再次印刷不具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拒绝著作权人重印再版的要求,这个时候,著作权人可以终止图书出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