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是《著作权法》2001年修改时的新增内容。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将该条改为第36条。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将该条改为第37条。
三、条文解读
(一)版式设计的概念
所谓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被出版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并不影响版式设计的成立。即便是影印古籍,只要出版者投入了智力劳动,如寻求善本、配书、补页、文字润色、版面修饰等,仍然可能创造出来受保护的版式。
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即除了出版者自己可以使用其版式设计外,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复制。出版者得禁止的使用还包括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改变比例的复制。由此可见,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是很狭小的,一般仅仅表现为专有复制权。另外,通常它也不包含人身权利的因素。
(二)保护出版者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必要性
出版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金和劳动,并且版式设计包含了设计者的许多劳动成果,例如,不同版本的字体的设计、格式的编排等,尤其是音乐作品的版式设计更具有独创性——不同版本的音乐作品的绘谱、曲目的编排、音符的间距等是不同的,根据相同音乐作品的不同版本进行表演或者演奏,其难度、效果是不一样的,因此应当对版式设计进行保护。但是对版式设计的保护范围不能太宽,否则不利于出版业的发展。本条第1款赋予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同时,为了充分保护出版者的利益,使其能够制止他人,特别是那些同时或者事后取得同一作品的出版权的其他出版者无偿地使用它的版式设计,本条第2款规定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三)版式设计权的性质
第一,版式设计权具有独立的客体,能够自立存续,即使相关作品的保护期已经届满,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也仍然继续存在。在这一点上,版式设计权与专有出版权存在区别。专有出版权是图书出版者在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对著作权人的作品享有的专有出版的权利,专有出版权是直接从著作权中派生出来的,它不能独文于作品而存在。另外,专有出版权的有效期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而版式设计权的有效期为十年;专有出版权的法定主体只限于图书出版者,而版式设计权的主体包括图书、报刊出版者。
第二,版式设计往往同装帧设计相联,但二者并非同一概念。装帧设计是对开本、装订式、插图、封面、书脊、护封和扉页等印刷物外观的装饰。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8条曾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但《著作权法》修改时将装帧设计删除。
这是因为在立法部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这一问题存在分歧。出版部门认为装帧设计包括封面设计和版式设计,出版者对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没有争议,但封面设计的问题比较复杂。封面设计包括封一至封四,有观点认为封面设计(大多数是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属美术作品加以保护,其权利人是封面设计者而非出版者。也有观点认为,装帧设计中的封面设计具有附属性,离不开作品,大多数封面设计是出版社委托他人设计完成的,这些封面设计一般与书的内容密切相关,如果委托的出版社不需要该封面设计,该封面设计就没有多大价值。并且从实际情况看,一般出版社向设计者支付报酬后,设计者也不再关心封面设计的用途,而出版社则很关心封面设计权利,因此,对封面设计专有权应当作为一种邻接权加以保护。另有观点认为,实践中,确定封面设计的权利归属主要看出版社与设计者的合同约定。
适用指引
版式设计体现为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1]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部作品,版面格式往往存在区别,这体现了出版者的创作和设计成果,如果允许他人在出版相同作品时随意使用该版式设计,对于设计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故《著作权法》第37条专门对版式设计的保护做了规定。判断版式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结合证据审查主张保护的版式设计是否系其独立创作,所保护的设计元素、布局及安排等是否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侵害版式设计专用权,除需要遵照其他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外,还应考虑相关版式设计的设计空间,对于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原样复制,或者很简单的、个别版式设计元素上做微小改动的复制以及变化了比例尺的复制等方式均构成侵权。此外,版式设计虽服务于内容,但独立于内容而存在,故版式设计专用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内容方面的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并不构成对版式设计专用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