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有关表演者权利保护期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条文解读
1990年《著作权法》对于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限,没有作出专门规定。2001年修正《著作权法》时增加了这方面内容的规定,即参照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规定表演者人身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010年、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时均延续了这一规定。
本法第39条第1款第1项“表明表演者身份”和第2项“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为表演者的两项人身权利或者称为精神权利。人身权利或者精神权利永久受保护,没有保护期的限制。本法第39条第1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及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得报酬,为表演者的财产权利。表演者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以上规定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4条的规定一致。
(一)对表演者的人身权利永久保护
对作者的人身权,《著作权法》规定永久保护。表演者权利也称邻接权,邻接权中的人身权,《著作权法》也给予同样保护。表演者的人身权,主要包括两项内容。第一,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是表演者权利的基础。表演者有权要求在其现场表演及载有其表演的影片、唱片等音像制品上载明其姓名,表明其身份,当然,表演者也可以要求不署自己的名字。第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这是表演者维护其表演完整性的权利。这两项权利都属于表演者人身权的范畴,与表演者的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密切相关。参照著作人身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此类人身权的保护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在表演作品产生之后,表演者即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这种精神权利的内容同表演者人身相连,不可转让,不受剥夺。
(二)对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
表演者的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的第3—6项权利。即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利也有保护期限的限制。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4条第5项的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根据本协议可以获得的保护期至少应持续到从录音制品被制作或演出进行的日历年年终起算的50年期结束时。按照第3款给予的保护期至少应从广播播出的日历年年终起算持续20年。《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适用指引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对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不受限制,这一点没有疑问,但在涉及表演者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保护期问题上出现了争议。有观点认为现场表演若不将其固定,则现场表演结束,表演者权利的客体也不存在,因此,此项权利无所谓保护期。如果直播后制成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由音像出版公司邀请表演者录制录音录像带,由于表演形象已被固定在磁带上并可复制发行,就产生了表演者财产权的另一项内容——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权利。因此,可以按录音制品的保护期保护。反对意见认为,若不规定保护期的问题则可能从问题的反面导出悖论。因此,《著作权法》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4条的内容对表演者权利保护期作了规定:对表演者人身权利的保护不受限制;对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此外,表演者死亡的,其表演者财产权由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