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时,未对本条作实质性修改,仅根据视听作品概念及其权利归属的规定调整了有关表述,并将该条序号调整为第48条。
三、条文解读
(一)关于视听作品的播放
视听作品特别是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往往投资多、制作过程复杂,能否收回成本赚取利润取决于票房收入的多少。在我国电视业发展的初期,受技术和制作水平的限制,电视台的节目一度以播放电影作品为主要内容,由于电视播放受众群体大,看电视又是免费的,观众在电视上看了电影录像后,通常不会再去电影院看电影,直接影响了电影放映的场次和上座率,影响了电影制片者的经济收入。对此,电影制片厂和电影发行公司要求电视台减少对电影作品的播放,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也曾明文规定,新摄制的电影作品必须在公映2年后方能在电视台播放。为了确保电影、电视制片者的权利,使其经济利益不受损害,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001年《著作权法》将“电视”改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影视剧行业发展到今天,除了在电影院、电视台播放,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播放也成为其传播的主要方式。电影、电视剧的制作者授权不同的渠道传播,可以取得相对应的经济利益。而且,通过合理调配在电影院线、点播影院、电视台和视频网站等渠道的播放时间,可以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坚持了现行制度,仅作了文字修改。一是根据本法第3条视听作品概念的规定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二是将“制片者”修改为“视听作品著作权人”这是因为,根据本法第17条的规定,法律修改前,视听作品的权利一律归属为“制片者”,法律修改后,只有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一律由制作者享有,除此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则首先由当事人约定。根据本法规定,不论视听作品是否公开发表,发表时间多长,电视台要播放该作品,都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视听作品特别是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离不开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多方面的创造性劳动,但本条没有规定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要征得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主要因为本法第17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根据本条和本法第1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制作者有权许可电视台播放其作品,电视台取得制作者许可后,不必再逐个取得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许可,否则,且不说取得所有作者许可太麻烦,就是找到了所有作者,只要一个作者不许可,就会出现能否播放的复杂局面。当然,所谓不必取得所有作者的播放许可,不等于说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不考虑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的经济利益。本法第17条规定,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根据这一规定,作者在与制作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可以与制作者对作品使用(包括在电视台播放)的付酬作出约定,以维护自己因行使广播权而取得的经济利益。对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根据本法第17条规定,其著作权归属首先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播放这类作品,则首先要根据当事人有无约定以及具体约定内容正确确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然后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本法第17条还规定,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视听作品的某一部分可以单独用于电视台的播放,电视台就要依据本法第46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录像制品的播放
制作录像制品,虽然不像视听作品那样复杂和投资巨大,但也包含了录像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和相当的财力、物力。电视台播放录像制品后,一些人可能因满足了欣赏需要而不再购买录像制品;一些人因已将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复制,也不再购买录像制品,从而给录像制作者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为保护录像制作者的权利,1990年《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考虑到录像制品的制作离不开著作权人的创造性劳动,比如,教学录像带所体现的授课本身,以及授课者使用的内容涉及文字、美术、摄影、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等作品的提纲都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授课者对此享有著作权。因此,2001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增加规定,明确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