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01年《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010年《著作权法》将该条的序号从第50条改为第51条,内容未作变动。
2020年《著作权法》将该条的序号从第51条改为第57条,并将该条的内容修改为:“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三、条文解读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全的制度。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发现权纠纷等案件。对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一般不能适用诉前证据保全措施。[1]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与其他权利客体不同,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一种,具有无形性的特点。相应地,侵害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通常较为隐蔽,权利人举证存在实际困难。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侵权链条长、环节多、证据分散且难以固定。证据保全成为著作权民事诉讼中广为采用的取证方式,对解决著作权诉讼中反映强烈的举证难具有重要意义。与诉前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制度类似,如果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紧急情况,权利人无法自行搜集固定证据,也来不及在起诉后申请法院调取或保全证据,就有必要赋予权利人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一)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实质要件
第一,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出。诉中证据保全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但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由于此时法院还没有介入案件审理,缺乏对案件总体情况的把握,一般都是由当事人主动提出。
第二,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尚未提起诉讼。提起诉讼之后,可以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第三,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例如,证人重病,有死亡的可能,一旦死亡就不可能提供证言;再如,作为物证的物品有毁损、变质或消灭的可能性,一旦毁损、灭失以后就难以取得证明。还包括另一方当事人有毁灭证据的可能,如销毁书证、物证等。
第四,只能为制止侵权行为而申请证据保全,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形式要件
第一,权利人应当在诉讼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有关
司法解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与此相对应的是,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如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四,对证据保全的方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第五,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2]
适用指引
一、诉前证据保全的担保
不同于诉前财产保全或诉前行为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可能很小,所以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所有诉前证据保全中提供担保,只有在诉前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的具体条件、方式及数额,可以参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6条的规定。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如果诉前证据保全错误,给证据持有人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诉前证据保全的审查
法院收到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后,应当结合证据的具体情况,审查是否有必要进行诉前证据保全。一般来说,应重点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申请人是否已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收集;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对证明待证事实的影响;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
三、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
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除查封、扣押外,对涉及技术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设计和生产图纸等保全措施。证据为案外人持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持有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以便确认所保全的证据与其申请的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也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
四、诉前证据保全的效力
根据《知产证据规定》第13条、第14条、第18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或者对已经采取保全的证据,擅自拆装证据实物、篡改证据材料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证据的行为,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为防止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被滥用,即使申请人放弃使用被保全证据,但被保全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查明或者其他当事人主张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证据进行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