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处置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0年《著作权法》中,没有对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案件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进行规定。2001年《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2010年《著作权法》对此条没有修改,2020年《著作权法》也予以保留。
三、条文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法院对三类违法财物的处置,主要目的是避免侵权复制品流入市场,防止侵权人利用相关工具、资金再次实施侵权行为,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从启动程序来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职权主动没收相应的违法财物,不必以权利人提出申请为条件,这与《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的“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有所不同。
第二,从没收对象来看,包括三类违法财物。一是违法所得,即侵权人通过侵害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而获取的经济利益;二是侵权复制品,如盗版图书、光盘等侵害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载体;三是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包括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复制品的工具、材料,以及用于从事侵权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等。
第三,从处理方式来看,本条并未明确规定法院依职权没收相关违法财物后如何进行后续处理。一般来说,金钱可以直接上缴国库,侵权复制品和工具可以销毁。不论具体处置如何,应当确保侵权复制品不重新流入市场,相关工具、材料不被再次用于侵权行为。
适用指引
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没收“违法所得”的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还有权根据案情主张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由此可见,违法所得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密切相关,也是权利人计算赔偿数额的基础之一。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主张按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时,相应的违法所得也应优先用于支付赔偿。此外,对生产材料、工具、设备的没收,应当严格把握。依据《著作权法》第54条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的规定,对于不是专门的、稳定的、长期的用于生产或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不宜简单认定为“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不宜作为“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予以没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