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纠纷可以采取诉讼之外的调解、仲裁等多元化方式解决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0年《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49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著作权法》第54条修改为本条内容。2010年和2020年《著作权法》予以沿用。
三、条文解读
(一)著作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著作权被侵害或者发生著作权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纠纷。
首先,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组织或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一般由第三方主持,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平等解决纠纷,当事人间可以形成调解协议或调解书。我国民间具有调解解决纠纷的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些司法部门或社区设有专门的调解机构,对解决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提请仲裁需要当事人间具有仲裁协议或者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具有仲裁条款。本条要求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必须是书面形式。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应当明确采取仲裁的方式和范围,选择的仲裁机构名称亦应准确。仲裁裁决由仲裁员进行,具有终局效力,在解决纠纷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最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提起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通过裁判解决当事人间的纷争。这是著作权纠纷最常见的解决方式。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的,或者当事人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鼓励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著作权纠纷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著作权纠纷逐年上升,特别是涉互联网类著作权纠纷大幅度增长。与调解、仲裁等方式相比,诉讼存在程序复杂、周期较长的特点。对于某些著作权纠纷,从实用、便利、迅速解决的角度,可以采取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如标的额不大、事实相对简单的案件,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相较于司法诉讼和行政处理方式,仲裁的地域适应性强,裁决在国际范围内的被承认和可执行程度高。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纠纷,也可以提交该领域专家仲裁。
适用指引
一、“仲裁协议”的达成
仲裁协议需具备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可以是当事人事先签订的协议,或者是合同专门约定的条款,也可以是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达成的协议。
二、当事人间存在仲裁协议又向法院起诉情况的处理
实践中,当事人间存在仲裁协议或者约定仲裁条款,其中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处理时应当区分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相同的,径行驳回,建议当事人向有仲裁权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二是被告应诉并且接受法院管辖的,属于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管辖的行为,可以继续审理;三是当事人并不完全相同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属于不同的诉的,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四是仲裁条款解决的纠纷属于案件基础纠纷的,可先行驳回,等待仲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