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版的定义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0年《著作权法》中不涉及“出版”这一概念,当然亦未对出版进行界定,其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所谓发表,指将作品公之于众。发表可以采取各种方式,通过不同的媒介来实现,如出版、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表演者表演等。2001年《著作权法》第2条出现“出版”一词,将“在中国境内发表”修改为“在中国境内出版”。第57条规定:“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伯尔尼公约》明确规定,“已出版作品”一词指得到作者同意后出版的作品,而不论其复制件的制作方式如何,只要从这部作品的性质来看,复制件的发行方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戏剧、音乐戏剧或电影作品的表演,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有线传播或广播,美术作品的展出和建筑作品的建造都不构成出版。可见,这里的“出版”的含义比“发表”为窄。为了与《伯尔尼公约》保持一致,将原《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第3款中的“发表”修改为“出版”。
2010年《著作权法》和2020年《著作权法》均保留了这一规定,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明确规定,出版是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一)作品的概念
本条明确规定出版的客体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二)复制的概念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即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
从上述规定看,复制的方式多种多样,且不同作品复制方式也有所区别,比如,对于文字作品,可以采用印刷、复印、翻拍等方式;对于美术作品,可以采用拓印、印刷等方式。
(三)发行的概念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发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发行是作品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发行权与复制权密切相关,虽然是两项独立的权利,但是两种权利常常是结合在一起行使的。
(四)出版的概念
出版是指以印刷、录制等方法将文字、讲话、图画、乐谱、照片、地图等作品予以复制、发行。严格地讲,出版仅是复制的一种方式。《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出版是指以物质的形式复制和向公众提供可以阅读和通过视觉知悉的作品的复制品。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出版是指得到作者的同意,将作品的复制件以能满足公众合理需要的方式发行。因此,出版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出版作品必须经过作者的同意;二是复制件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如果为了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将一篇论文复印几份,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就不能算作出版,而是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因为这种复制并未达到“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的程度。
由于长期以来出版在各种复制方式中具有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于其著作权法中,在复制权之外又单独规定了出版权。两个主要的版权公约也都把首次出版作为确认作品国籍的标准。
另外,在实际生活中,只复制而不发行会使出版失去意义,作者以及有关著作权的权利人一般也都是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一起转让,因此,出版权自然包含了发行的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中规定了图书、报刊的出版,指的是作者通过订立出版合同或者采取投稿的方式授权图书、报刊出版者出版或者刊登作品,与国际公约规定的“出版”的含义不一致,外延比较窄,没有包括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其他作品载体的出版。
(五)出版与发表
根据本法第2条的规定,对本国作者(包括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条件是,不论作品是否发表,依照本法都享有著作权。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的保护条件是,作品在与我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这里的出版指的是《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中所规定的含义,而非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中规定的“出版”的概念。
所谓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本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可以采取各种方式,通过不同的媒介实现,如出版,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表演者表演,等等。如上所述,出版应具备两个条件,戏剧、音乐戏剧或视听作品的表演,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等都不构成出版。可见,这里的“出版”的含义比“发表”窄。为了与公约保持一致,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将《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第3款中的“发表”修改为“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