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4年《专利法》即对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作了规定。其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1992年《专利法》修改对该条未作变动。2000年《专利法》修改时对表述进行了调整,将“协作”改为了“合作”;不再区分专利权的“持有”与“所有”;并增加规定了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合作或者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2008年、2020年《专利法》修改对该条未作变动。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首先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权属。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导致约定无效或撤销情形的,则侧重保护付出智力创造劳动的发明人的利益,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归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关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研究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发明创造是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的智力创造成果。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合作(如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合作,还可以是个人与个人的合作。合作的方式,可以共同进行研究开发,也可以是分别承担研究开发的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未对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的,按照本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或几方。所谓完成发明创造,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只提出题目、建议、进行一般指导,只提供资金、设备或者只进行实验操作的人,都不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实质性贡献;虽然参加了研究开发,但没有作出实质性贡献,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不能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二)关于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方提出研究开发任务并提供经费和报酬,由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未对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开发方。按照一般委托合同关系,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办理委托事务,其办理委托事务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其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成果,也应当归于委托人。委托人则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因此,不少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接受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委托方。但是我国《专利法》为侧重保护实际完成发明创造一方的利益,规定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即受托方。
适用指引
一、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的区别
专利法意义上的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均是针对发明本身的智力创造而言的。如果智力创造是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完成的,则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如果一方或几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而由另一方或几方负责研究开发工作,则一般认定为委托开发。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依据合同文字表述认定合同性质,而应当从双方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准确认定合同的性质。例如,有些案件中,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名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合同条款中也写有“双方合作开发”的字样,但合同中的具体权利义务条款则为一方出资或提供设备,另一方进行开发研究的,应认定为委托开发合同,除非当事人对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另行约定,则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认定属于开发方,而不是两方共同所有。如果一方既投入资金、设备,又参与研究开发,则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贡献的一方或多方。
二、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共有人内部的权利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均属于《
民法典》合同编技术合同章中的“技术开发合同”。《专利法》与《民法典》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对于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共有人内部的权利义务,《专利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均应当适用《民法典》及《技术合同纠纷解释》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发明创造一经合作完成,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即产生共同共有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86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民法典》第859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