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明创造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即宽限期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在1984年规定的《专利法》中就有该条规定,当时的规定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改《专利法》,均未对该条作实质性修改。
2020年的修改,新增了一项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即“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特殊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的6个月内因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公开的,可以享受本条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即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如果超过该期限再提出专利申请,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专利权。本条规定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四种情形。
第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新增该项主要是考虑到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维护公共利益,相关还未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需立即投入使用,但如果以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已被公开为由否定其新颖性,使其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则既不公平,也不符合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第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本项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第11条相衔接,主要包括两层含义:(1)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主办或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即虽然不是由中国政府举办,但是经中国政府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2)必须是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举办国外其他国家的展品。
第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本项所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第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当发明创造的公开因他人违反申请人本意泄露而造成的公开时,应当对申请人给予合理救济。根据本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的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
适用指引
本条第3项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发表只限于“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的首次发表”,不包括在公开出版物或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发表”的形式包括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应注意的是,本项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应是公开举行的会议,而非保密性质的会议。因为如果是保密性质的会议,则该“发表”并不能达到为公众所知的程度。
本条第4项中的“他人”指的是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露”指的是使发明创造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发明创造的内容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二是他人用威胁、欺诈、盗窃、间谍活动等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地从申请人那里或者其他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后公开。这两种情况的公开都违背了申请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