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活动成果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在第25条第1款中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食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删除了“食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第6项,即“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2020年修改《专利法》时,将第1款第5项由原来的“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修改为“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三、条文解读
专利制度建立的目的之一在于保护法定范围内的智力活动成果。从各国专利法规定和实践来看,并非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任何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按照本条规定,下列几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授予专利权:
第一,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已经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属于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这些发现和认识的本身并不是一种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不能直接实施用以解决一定领域内的特定技术问题,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第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人的思维运动,是指导人的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规则和方法,是一种抽象的东西,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遵循自然法则,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第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作为直接实施对象。“诊断方法”是指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病因或病灶状态的过程。“治疗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包括以治疗为目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各种方法,如超声、核磁诊断法、针灸、麻醉、按摩等治疗方法。
第四,动物和植物品种,是指主要以生物学方法培育出来的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第3款第(b)项规定,各成员可以排除对除微生物以外的动物、植物以及对生产动物、植物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授予专利权;但是,对于植物新品种,各成员应规定通过专利或一种有效的特殊制度或通过这两者的组合为其提供保护。
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德国、法国、瑞士、荷兰、俄罗斯、印度、巴西等多数国家仅提供专门立法保护,而非专利保护;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既提供专门立法保护,又提供专利保护;意大利等个别国家仅提供专利保护。我国采取了专门立法的做法,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
第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原子核变换方法是指一个或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聚合形成几个或一个新原子核的过程。由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原子核变换方法涉及的核行业有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原子核技术具有军事意义,其在军事领域的应用涉及国防安全、核扩散;另一方面,原子核技术又具有民用意义,可控的核聚变、核裂变等技术作为潜在的能源问题的解决方案,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均关系国家的国防、经济、科研、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个人垄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73条“安全例外”中规定,该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一成员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其中包括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是我国1984年制定《专利法》时就已引入的,2020年修改的《专利法》又明确了对“原子核变换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即对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均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此处指的是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应当集中在对产品本身的改进。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外观设计,如瓶贴、平面包装袋等,其功能在于将特定产品从同类产品中区分出来,此类设计实质上对产品本身的外观设计并无改进,如授予其专利权,则不利于我国外观设计整体水平的提高。而且,此类外观设计所起到的标识功能与商标权、著作权的区分功能发生重叠,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此,在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这一项的规定。这一类外观设计仍可以通过商标、著作权等法律制度予以保护。
虽然本条第1款明确排除对动物和植物品种授予专利权,但对其生产方法仍然是给予专利保护的。在本条第2款中特别指出,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此处的“生产方法”指的是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判断一种方法是否主要为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人类技术在其中的介入、应用程度。如果人类技术的应用对该方法要达到的目的起到了主要控制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则该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非生物学的方法由于有人类技术的介入,并对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者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适用指引
一、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
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人类的思维活动,属于本条所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是包含计算机程序主题的发明申请不一定就不可以被授予专利权。计算机程序的运行依赖于计算机装置,即“软件+硬件”方能实现程序所要达到的结果。在审查实践中,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2条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二、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
商业方法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要看该方法是否解决技术问题。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括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括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单纯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