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的基本文件及其内容要求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4年《专利法》第26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将该条第2款修改为:“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将第4款修改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并增加一款,作为第5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2020年修改《专利法》未再对本条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一)应当提交的文件
本条第1款规定了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以及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要求享受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优先权的有关证明文件;要求申请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等。
(二)请求书
本条第2款规定了请求书应当记载的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的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的技术主题。发明的名称中不应含有非技术词语,也不应有含糊不清的词语,以及使用笼统的词语作为发明的名称。
第二,发明人的姓名。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第三,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请求书中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地投递的要求。
第四,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的全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
第五,其他事项。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一般包括:(1)申请人的国籍;(2)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3)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4)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5)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6)申请文件清单;(7)附件文件清单;(8)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三)说明书
本条第3款是对说明书的要求,说明书是申请人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作的书面说明,是专利申请的最基本的文件,是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基础。因而,对于说明书的撰写有严格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第一,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清楚”,是指主题明确、用词准确。“完整”,是指说明书不得缺少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实施方式等,《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对此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第二,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指的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实现”,是指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三,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附图有助于直观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用文字足以清楚地描述发明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说明书摘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内容提要,它的作用仅仅是用来检索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属于原始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即申请人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按照本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一,以说明书为依据。“以说明书为依据”指的是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合理概括得到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第二,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由于权利要求书体现的是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划定专利权边界的法律效力,既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专利权的法定依据,也是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的对象。因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技术特征必须清楚、简要地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清楚”与说明书的要求相同,即主题明确、用词准确;“简要”即要求突出重点、简单明了。
(五)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文件要求
本条第5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为了有效保护遗传资源,《专利法》在总则第5条中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并在本条中相应地对这类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的说明义务作出了规定,即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一,“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是指获取遗传资源的直接渠道,即直接提供该遗传资源的国家、地区及提供者。直接提供该遗传资源的国家、地区可以是原产地,也可以是非原产地;提供者可以是拥有该遗传资源的生产者、政府组织,也可以是各种基因银行、研究机构或者企业组织等。申请人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应当提供获取该遗传资源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供者等信息。因为要完成发明创造,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揭示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是专利法对申请人应当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以保证所属相同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技术的必然要求。如果不公开直接来源,所属相同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获得实施其专利所必须的原材料,则无法验证其专利的有效性,该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第二,“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是指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在原生环境中的采集地。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为自然生长的生物体的,原生环境是指该生物体的自然生长环境;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为培植或者驯化的生物体的,原生环境是指该生物体形成其特定性状或者特征的环境。对于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申请人应当说明,如采集该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的时间、地点、采集者等信息;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不能说明原始来源的,申请人应当陈述理由,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据,如指明是直接提供者不告知原始来源等。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的三大原则中,事前知情同意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在《专利法》中规定专利申请人对遗传资源来源的说明义务,也是落实知情同意原则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国家掌握本国的遗传资源利用状况。本款与本法第5条的规定以及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的专门规定相互配合,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