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4年《专利法》第27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专利法》经过了1992年、2000年、2008年、2020年四次修改,该条一直为第27条。期间,1992年及2000年的两次修改中,均没有对该条进行修改。
2008年《专利法》修改时,对该条内容进行了修改,规定为两款,第1款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第2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与1984年《专利法》该条相比较,删除了关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必须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以及“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即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提出了实质性要求。
2020年《专利法》修改对该条未作变动。
三、条文解读
本条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提交的必备文件目录,二是对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提出了实质性的要求。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有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请求书中应当记载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设计人、申请人、联系人、代表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地址等事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申请人、联系人、地址为必备记载事项,其余依据不同的申请情况择其记载。比如,如果申请人只有一人的,则无代表人内容,如果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则无须记载相关内容。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尤为重要,其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该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实质性要求是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无论是形状、图案、色彩还是其结合,以及该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美感,都可以通过图片或者照片直观地反映出来,因此,图片或者照片是判断是否存在现有设计、能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最主要依据。图片或者照片“清楚”是指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晰、准确,能够全面反映外观设计的特征。一般应提交立体图及六面视图,有的还可以提交使用状态参考图,对于某些对称型设计,如其前后、左右或上下对称且设计相同的,申请人无需提交六面视图,凡对称者提供其中之一视图即可。如果是申请立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设计要求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申请平面外观设计的,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下面。如果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申请保护色彩的,尽量避免用单一色彩。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该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设计要点、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是对产品图片或者照片的说明或限定,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的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此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或者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适用指引
申请外观专利时提交的申请文件,是确定是否应当授权以及在侵权案件中确定其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
一、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与外观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应当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的清楚性要求,既可构成授权程序初步审查驳回申请的理由,也可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如果图片或照片不能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则难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亦难以清楚界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因此,图片或照片应当满足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法定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过程中可以对图片或者照片进行修改,但最终应当以授权公告中记载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准。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是否能够充分显示其外观设计产品,提交的视图数量的充足性以及视图清晰度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外观设计的视图是否满足“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要求,不能仅仅以视图的数量来衡量。比如,对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倘若提交的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毫无疑义地得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内容,则仍应认为未能满足“清楚地显示”这一法定要求。因此,提交图片或者照片的数量并非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具体产品外观设计的不同情况增加有效视图以达到清楚表达的内容,如提交立体图或剖视图、剖面图,展开图、放大图、变化状态图以及使用状态参考图,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图。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未要求保护色彩,则外观设计视图中表现的色彩不构成与现有设计或者被诉侵权设计色彩的区别。
二、本条与《专利法》第64条第2款的关联适用关系
《专利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由此可知,本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是外观设计专利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作用不仅在于披露外观设计的设计方案,还在于是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具体依据。
第一,图片或者照片对确定权利保护范围的影响。图片或者照片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和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缺少图片或者照片等视图的,专利行政部门将不受理其申请。如果发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申请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提供的图片或者照片就是维护其专利权最有力的武器。为了准确表达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可以选择提交图片或者照片,选择提交图片还是照片各有优劣,拍摄照片会比绘制图片更为便捷,但是,照片与图片相比,一个比较明显的缺点就是在照片中可能会融入更多的设计细节,结果有可能导致所获得的保护范围变小,当申请人对一种产品外观的创新主要在于产品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局部改进时,采用图片的方式能够使申请更加突出重点,能够获得较宽的保护范围。
第二,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1款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须提交简要说明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设计要点,此项撰写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公众了解日后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同时,在图片或者照片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不明确时,简要说用具有一定的解释功能。申请人在撰写简要说明时,也可以写入对确定其保护范围有用的其他信息,如使用状态的形状变化、外观设计属于成套产品的,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