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取得优先权的手续以及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后果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4年《专利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外国提出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经该国受理机关证明的该申请文件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文件的,即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对该条规定在表述上的不准确之处进行了修改,将该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000年和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均未对本条进行修改。
2020年修改《专利法》时,对该条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即:将一款拆成三款作出细化规定,第1款规定了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手续,第2款补充规定了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手续,第3款规定了申请人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法律后果。
三、条文解读
(一)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程序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这是2020年修改《专利法》时细化调整的内容。根据该规定可知:(1)提出申请的形式及时间要求。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这是享有优先权的首要手续条件。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应当何时提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巴黎公约》对此没有直接规定,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修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对办理优先权手续采取了宽松的规定。在我国提出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无论是外国还是本国优先权,均要求申请人提出书面申明,在书面声明中应写明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2)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的期限及内容。我国在2020年修改《专利法》时参照了《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对有关优先权的规定进行修改调整。2020年《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应在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包括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的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副本。同时,如果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提交的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该国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二)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程序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在申请的时候提交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这是2020年修改《专利法》时细化的内容,对于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手续要求实质上同2008年《专利法》没有变化。根据该规定可知:(1)提出申请的形式及时间要求。申请人应在申请的时候提交书面声明。这一点同发明和实用新型没有区别。在书面声明中应写明首次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2)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的期限及内容。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即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包括首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提交的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副本。
(三)申请人未按规定办理的法律后果
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要求优先权而没有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则视为没有要求优先权。本条规定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表明,申请人提交在后申请之后再补交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的,不能享受优先权。举例来说,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之内提前向我国提出在后申请,但未提交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的,不能因为优先权期限尚未届满,就认为可以允许其随后再补交要求优先权书面声明。结合《专利法》第29条和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要求优先权的手续方面较为严格,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后申请必须在《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期限之内提交;其次,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交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不能随后补交。前者是因公约对优先权期限的规定本身十分严格,没有提供任何弹性规定;后者是由于申请人是否能够享受优先权,对在后申请的审查处理程序有直接影响,例如,《专利法》第34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审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应当即行公布。该条所说的“申请日”在有优先权的情况下是指优先权日,因此当在后申请能够享受优先权的情况下,通常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起6个月就应当予以公布,如果允许申请人随后补交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就会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布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在我国对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申请人未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未在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对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申请人未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未在提出申请(即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