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获得开放许可实施的方式和年费优惠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是2020年《专利法》新增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规定之一。本条的前一条,即《专利法》第50条规定了开放许可的声明和撤回程序;本条规定了获得开放许可实施的方式和年费优惠;本条的后一条,即《专利法》第52条规定了开放许可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条文解读
开放许可仍然属于专利权人和他人订立许可合同的一种方式。为了提升专利实施的机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建立全国性的开放许可公示平台,赋予开放许可要约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解决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使专利权许可合同更为方便和更为广泛地成立。虽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使得订立专利权许可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形式具备一定的公示公信效力,但是本质上仍然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本条第1款规定了开放许可合同的成立与许可的效力。首先,任何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民事主体都可以作出订立开放许可合同的承诺,向专利权人书面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该承诺到达专利权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其次,开放许可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获得实施专利的许可授权。开放许可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承诺人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的要约内容履行支付许可使用费的义务,在先履行该义务后,即获得实施专利权的授权。本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本条第1款是开放许可合同成立的原则性规定,开放许可合同的备案、实施专利的授权备案、开放许可费的支付方式、期限、争议裁决等实施细则需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实施办法或者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执行。
本条第2款规定了开放许可期间专利年费的减免。为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应当在开放许可制度中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同时也考虑到过低的专利维持成本并不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专利的整体质量,故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而不是“开放许可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考虑到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属于新设制度,法律对于年费减免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年费减免的具体内容、方式等可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在具体制度实施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详细规定。
本条第3款是关于专利权人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实施普通许可的问题的规定。实践中,存在第三人有意愿使用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但认为专利权人设定的开放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不合理的情况,为促成专利许可实施,本条第3款规定,实行开放许可的专权利人,也可以在开放许可之外,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等问题进行协商后给予专利许可。但考虑到开放许可的存在,这种许可只能是普通许可,不能是独占或者排他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