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紧急状态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4年制定《专利法》时,没有本条规定。1992年《专利法》第52条确定了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一规定。2000年修改《专利法》时,将“专利局”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2008年、2020年《专利法》修改对该条未作变动。
三、条文解读
专利制度发展至今,强制许可制度更是作为一种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措施。本条是关于依紧急状态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给予专利实施许可的规定。当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为了其他公共利益的目的,有时需要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我国《专利法》也对依特殊情况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给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进行了规定。
适用指引
一、直接作出专利强制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
依照本条规定给予行政许可,首先要明确所谓“紧急状态”“非常情况”“公共利益”的含义以及谁有权予以认定。
(一)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
“紧急状态”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
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的规定之适用不以政府宣布紧急状态为条件,只要确定紧急状态存在即可直接颁发强制许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分别是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并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非常情况”和“紧急状态”有相近的含义,但应当了解两者所指事件对国家或者社会的危害和紧迫程度有所不同。“紧急状态”主要是指出现战争、外敌入侵、暴乱等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紧急和严重的情况;“非常情况”主要是指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疾病流行等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二)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如,为了公共利益,对一项获得专利的污染防治技术方案给予强制实施许可。又如,某类疫病流行,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可能对用于疫情防控的某种设备、装置等专利给予强制许可。
二、直接作出强制许可的限定范围
本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可以不经任何人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而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未提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强制许可,但协议允许成员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给予一定限制,该限制必须符合三个前提:一是它们必须是为保证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至于受到外观设计专有权不应有的影响;二是不能妨碍有关设计的正常使用,包括不能妨碍合法的被许可人的利益;三是不能超过合理限度,以致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但是,我国专利法规定强制许可的范围仅限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这是因为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所涉及的都是技术方案,技术的替代性较弱,而外观设计的可替代性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