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我国《专利法》对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发明创造的强制许可问题进行特别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衔接,履行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半导体终端应用涵盖计算机、通信设备、汽车电子、航空航天等众多领域,属于信息技术的重要物质基础,同时,半导体行业也属于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我国的半导体产业虽然发展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迅猛。由于半导体技术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发明创造的强制许可问题作了特殊规定。该协定第31条中规定,若一成员方的法律允许未经权利人授权而对专利的标的事项作其他使用,包括政府或经政府许可的第三者的使用,此类使用的范围和期限应限制在被授权的意图之内。同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第c项特别指出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只能被应用于公共的非商业性目的,或用于补救经司法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限制竞争行为。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为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相衔接,增加了本条的内容,作为第52条。2020年《专利法》对该条无实质性修改,仅将2008年《专利法》第52条中援引的原第48条相应地修改为2020年《专利法》第53条,同时调整了本条的条文序号。
三、条文解读
本条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第c项规定:“这种使用的范围和期间应受许可使用的目的的限制,并且在半导体技术的情形,只能限于为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用于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补救。”按照本条规定,在半导体技术领域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只能是两种:一是为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二是用于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补救。其中,“为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的含义应当与《专利法》提及的“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相同。
适用指引
一、实施的必要性
第一,半导体技术比较特殊。由于半导体技术在国计民生乃至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其强制许可进行特别规定。
第二,对半导体的强制许可进行特别规定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例如,《法国专利法》规定,涉及半导体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对其实施强制许可的授权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的目的,或者是作为对经司法、行政机关确定为反竞争行为的一种救济。《德国专利法》规定,在半导体的科技领域,对于专利的发明,仅在为排除专利权利人在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中确定违反竞争的实务所必要时,才能强制许可他人使用。有着类似规定的国家还有加拿大、瑞士、韩国等。
二、实施的条件
按照本条的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符合本法第53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方可实施。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不得对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发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