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时,拥有以下权力:
询问当事人:有权询问有关当事人,了解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情况。
现场检查:可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有权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检查产品: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查封或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专利权,防止和打击假冒专利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在这段上下文中,"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指的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专利执法工作的行政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这些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专利法的实施,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销售、制造或者进口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
"查处"是指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对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询问有关当事人"意味着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有权向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提出问题,以便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现场检查"是指执法人员可以到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实地查看,以收集证据。
"查阅、复制资料"是指执法人员有权查看和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如合同、发票、账簿等,以便进一步调查。
"检查产品"是指执法人员可以对涉嫌违法的产品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侵犯了专利权。
"查封或扣押"是指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产品是假冒专利的产品,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该产品进行查封或扣押,以防止其继续流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常指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它们负责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维护等工作。
"专利侵权纠纷"是指因专利权的归属、使用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协助、配合"是指当事人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时,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不得无故拒绝或阻挠。
综上所述,这段法律条文赋予了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一系列权力,以便有效地打击假冒专利行为,保护合法的专利权,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同时,它也要求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予以协助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