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主要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职责和权限。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处理职责:
处理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权应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处理职责:
合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案件: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合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
请求上级部门处理跨区域专利侵权案件:对于跨区域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合并处理与跨区域处理的适用情况:
合并处理的适用情况: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以提高处理效率。
跨区域处理的适用情况:适用于涉及多个行政区域、需要更高一级部门介入的专利侵权案件。
通过这些规定,专利法旨在确保专利侵权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促进专利制度的健康发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中: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的是国家层面负责专利事务管理的行政部门,具有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专利侵权纠纷的职责和权力。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各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管理和纠纷处理的部门。
“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意味着专利权人或者与专利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主动请求上述部门介入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介入的情况是针对那些影响范围广泛、社会关注度高或经济损失重大的专利侵权案件。
“合并处理”:当同一专利权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多次被侵犯时,地方管理部门可以将这些案件集中在一起统一处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判决的一致性。
“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指的是侵权行为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情况,此时地方管理部门需要向上级部门请求协助,以便统一协调和处理。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的是在地方政府层级中,更高一级的专利管理部门,例如省级或直辖市级的专利管理部门。
整体而言,这一条款明确了不同层级政府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和权限,旨在保障专利权的有效执行和维护专利制度的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