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以及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并没有关于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2000年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第61条,对诉前临时措施作了如下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2008年修正《专利法》时,将修改前的第61条的条文序号改为第66条,并对其条文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之处在于:第一,在第1款中不再提及财产保全。第二,细化了关于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规定,对提出申请时的担保、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限、申请人不按时起诉的处理、申请错误情况下的赔偿等主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替代修改前《专利法》第61条第2款关于适用当时《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规定的做法。2020年修改《专利法》时,将修改前的第66条的条文序号改为第72条,同时考虑到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对行为保全作出专门规定,删除了提出申请时的担保、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限、申请人不按时起诉的处理、申请错误情况下的赔偿等规定。
三、条文解读
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从发现侵权行为到提起诉讼,再到法院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乃至得到强制执行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而有的专利占有市场时间较短,可能等不到侵权诉讼结束就丧失了市场价值;如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能“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同时,侵权人在诉讼期间也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如不及时控制其财产,专利权人即使赢了官司,也得不到有效赔偿。近年来,还出现了侵权人通过各种途径阻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利的情况。为了保护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本条对诉前保全作了规定,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适用指引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诉前保全的内涵,顾名思义,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第二,申请诉前保全的主体,既可以是专利权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第三,申请诉前保全,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情况紧急,即,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等行为。二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如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四,诉前保全的形式包括两种:一是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该当事人转移、处分被保全的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二是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防止该当事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第五,诉前保全的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知产行为保全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六,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1)关于“情况紧急”,根据《知产行为保全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情况紧急”: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2)关于“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上述
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难以弥补的损害”: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3)关于审查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上述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审查判断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所涉权利的类型或者属性;所涉权利是否经过实质审查;所涉权利是否处于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程序中以及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所涉权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其他可能导致所涉权利效力不稳定的因素。
第七,诉前保全制度还包括诉前证据保全,对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法第73条、《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