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伙企业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文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目的有以下四个:
(一)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
制定《合伙企业法》,其首要目的是要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本条所称“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是指国家通过合伙企业立法的形式,具体确定合伙企业的行为准则。通过法定的行为准则,把合伙企业的行为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使得合伙企业的行为呈现出一种有序的状态。通过法定的行为准则,衡量合伙企业的行为合法与否,对合法的行为,给予保障、维护,对违法的行为,给予制裁、矫正,最终使得合伙企业自觉遵守行为规范。本条所称的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范围较广,包括了规范合伙企业设立的行为、签订合伙协议的行为、合伙企业活动的基本原则、合伙企业财产的组成及其使用、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有限合伙的设立及运作、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等行为。确立规范的行为,是组建规范的市场主体的重要条件,所以,制定《合伙企业法》的首要目的是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
(二)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是一种公平竞争的经济。国家立法规范市场主体,重要目的是确保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条所称的“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国家通过合伙企业立法的形式,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使作为权利主体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依法应得到的权益受到保护,不容许他人给予非法的侵犯,一旦受到侵犯,对侵权人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合伙企业法》中根据合伙企业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特点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对于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必须严格履行,除法律有特别明确规定的以外,任何人未经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债权人的同意不得单方增加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义务。因此,《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就是保护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联合体,而且在多数的合伙企业中,其利益和风险最终归属于合伙人,所以保护了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就保护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因多数合伙人依法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也就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此外,《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及债权人的相应权利等也有相应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均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定《合伙企业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条所称“社会经济秩序”,是指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经济关系。本条所称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就是指国家通过合伙企业立法的形式,使得国家整个的社会经济活动合理有序,确保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条不紊地向前发展。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其设立和活动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应的合伙事务,获取法定的利润。合伙企业开展活动,必然要与其他的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行业务(经济)往来,这就要求合伙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一方面合伙企业本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合伙企业也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这样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才能正常地运转。因此,制定《合伙企业法》,无论是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还是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为了保证国家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条所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合伙企业法的形式,规定一些措施,提出一些要求,保证市场经济有秩序地运行,从而促使国家的经济向前发展。本条规定“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最终都是为了确保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制定《合伙企业法》的最终目的。
立法目的的重要作用就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合伙企业所应发挥的作用,以及在确立相关法律规范时所应遵循的总的指导方针。正因如此,当出现较难处理的问题而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或者需要对有关具体的问题作出解释时,执法部门或者执法机关应据此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