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伙人出资方式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出资方式
依照本条规定,合伙人出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货币出资。所谓货币,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金钱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度量单位。在生产流通过程中,货币是以价值形态表现的资金。作为体现企业形式的合伙企业,在自己的设立和经营过程中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企业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所以,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出资。根据货币所属国的情况,货币可分为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准许使用唯一的一种货币,且该种货币由中央银行或者地区金融管理机构发行,当然也有多个国家或者地区共用一种货币,比如欧盟一些国家使用欧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人民币的印制和发行。人民币的单位是元,辅币单位是角和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目前,我国可以收兑的外币有:美元、英镑、欧元、日元、澳大利亚元、奥地利先令、加拿大元、港币、新加坡元、马来西亚林吉特、澳门币等。
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也即通常所称的有形财产出资。实物即可以利用的物质形态,该物质形态应是指合伙人现存的、可转让的有形财产。实物出资是与货币出资相对应的概念。对这种出资方式,在《合伙企业法》中称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一般是指厂房和其他建设物、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
3.知识产权出资。所谓知识产权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由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某些专有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具有下述特征:一是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权利人对其权利客体享有独占权,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得使用;另一个方面是,对同一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以上的同种知识产权并存。二是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三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四是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即知识产权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比如著作权中包括署名权(人身权)、稿酬权(财产权)等。五是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期限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超过一定的期限即不受法律的保护,其可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合伙人以自己的知识产权出资时,其他合伙人要考虑该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是否超过法律的保护期限等问题。
4.土地使用权出资。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具有下述特征:一是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非所有人依法对所有人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是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他物权。即在他人所有权的基础上所行使的一种权利。三是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或者集体的土地为标的的用益物权。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下述几种:一种是国有的土地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另一种是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三种是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和其他集体组织使用和管理。作为合伙企业出资的合伙人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依法取得的;否则,不能作为出资。同时,出资以后还必须依法使用。
5.其他财产权利。本条所涉及的“财产权”,是指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权利。本条中所称的“其他财产权”,是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比如担保物权、采矿权、资本证券、土地承担经营权、债权、商业秘密等。
6.劳务出资。所谓劳务出资,是指出资人以自己的劳动技能等并通过自己的劳动体现出来的一种出资形式,比如从事汽车运输的合伙企业,司机可以以自己的驾驶技能作为出资方式。
(二)出资评估作价
根据本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对此,需要说明的有三点:
1.非货币财产评估。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是否评估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二是需要评估时,如何评估由合伙人自己确定。根据本条规定,作价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但该评估不是由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协商确定,而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如果仅仅由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协商确定,其协商结果应为无效,或者讲对其他没有协商确定的合伙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企业登记作为注册资金时,企业登记机构还要予以核实。
2.劳务出资应评估。劳务出资需要评估,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确定后须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出资应为合法财产。即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必须为合伙人本人合法占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