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伙协议生效、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的修改与补充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合伙协议的生效时间与合伙协议的效力
1.合伙协议的生效时间。所谓合伙协议的生效时间,是指合伙协议从什么时候起产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讲,合伙人从什么时候起即履行合伙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和所享有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合伙协议生效时间为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也就是从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即对合伙人产生约束力。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包括下述内容:一是合伙协议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如果未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其合伙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二是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不是说全体合伙人同时签名、盖章,全体合伙人可以在不同时间签名、盖章,其生效时间以全体合伙人中最后一名签名、盖章为合伙协议的生效时间。三是合伙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表自己签名、盖章。但是,委托签名、盖章必须有书面委托,或者有能证明存在委托行为的其他证明。四是这里所讲的“签名、盖章”,我们理解是,合伙人既可以签名,也可以盖章,也可以同时签名、盖章。也就是说,签名、盖章是一种选择关系,不是并列关系,合伙协议上只要有一项,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当然作为法人、其他组织讲,在签订合伙协议时,最好签名、盖章同时进行,以进一步体现其真实性、合法性。
2.合伙协议的效力。所谓合伙协议的效力,是指对合伙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即合伙人之间应履行义务和所享有权利的效力。合伙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依据为有效的合伙协议。比如,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享有取得合伙企业利润的权利,依法享有决定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依法享有决定某一重大事项的权利,依法享有入伙与退伙的权利,等等。合伙人应履行的义务,即合伙协议约定中应履行的义务。比如,履行出资的义务等。
(二)合伙协议的修改与补充
依照本条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合伙协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合伙协议签订后,合伙人可以对合伙协议进行修改与补充;二是合伙协议的修改与补充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产生法律效力;三是合伙协议的修改与补充,既可以采用对原有合伙协议全面修订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另订有关条款的方式进行。但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均必须合法,比如,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等等。
但需强调的是,依照本规定,合伙协议中也可以另行约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的方式,如果另有约定则按照该约定办理。也就是另有约定优先。
(三)合伙协议未约定事项的解决依据
依照本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由于订立者的订约经验或者合伙企业成立后情况的发展变化,合伙协议不可能订得完美无缺。如果需要重新订立新的协议或者补充协议,如协商成功,则按协商办理;如果协商不成,则需要有一定的处理依据,作为《合伙企业法》,就合伙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因此,本条规定,应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处理。其他有关法律(如《民法通则》等)和行政法规中也有相关的具体规定,这些相关规定也是处理解决争议的依据。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强调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所以,当协议与本条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协议的规定办理。合伙人应当重视合伙协议的制定与完善。发现问题,应及时商议,及时对协议进行修改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