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程序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程序
入伙是在合伙成立后、解散前的这一段时间内,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接纳,从而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新合伙人可以下列两种方式入伙:
1.从原始合伙人手中取得部分或全部合伙权益。新合伙人在征得原合伙人全体同意后,从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手中购买他们的一部分或全部合伙权。新合伙人购买后,合伙企业的原有资本总额和净资产保持不变(资产评估前),会计上只需作合伙人资本变化的分录,无须调整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2.投入资本,取得新合伙企业的权益。新合伙人在征得原合伙人全体同意后,投入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加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资产和权益均有所增加,会计上要反映资产和合伙权益的增加。由于原合伙企业已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各项资产在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完全一致。为使新合伙人避免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一致而受损失或取得不当利得,在入伙时,须对原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和评估,评估的结果可能有以下三种:一是原合伙企业账面净资产等于其公允价值;二是原合伙企业账面净资产小于其公允价值,说明原合伙企业资产升值;三是原合伙企业账面净资产大于其公允价值,说明原合伙企业资产贬值。
(二)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企业是一种将出资、经营、收益与风险融为一体的营利性组织。可以说,合伙企业是以共同经营为标志、以共享利益为动力、以共担风险为保证的,其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其议决方式由合伙协议加以规定。在法律上,全体合伙人都享有法定的业务执行权,合伙业务执行人的权利来源于全体合伙人的授权。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盈亏分配可以按出资比例、也可以按合伙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因此,合伙企业的存续是各合伙人的能力、财力、信誉等,以及各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这样,合伙企业在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涉及合伙企业的合伙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债务分担比例的变动,需要对原有的合伙协议进行调整,因此,新合伙人入伙必须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在原有合伙协议的基础上,需要对是否接纳他人入伙作出意思表示,即其有权同意,也有权拒绝他人入伙。也就是说,拒绝他人入伙不需要全体合伙的同意,只要原有合伙人中有一人表示反对,则拒绝他人入伙即可成立。所以说,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是新合伙人入伙的实质性要件。
2.合伙协议无相反约定。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的自愿联合,其存在的前提是合伙人就出资、利润分享以及新合伙人入伙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只有合伙人毫无保留地接受了协议的全部条款后,合伙关系才开始形成。如果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限定了相应的条件,则必须按照约定执行。
3.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从法律关系看,新合伙人入伙后,原有的合伙企业解散,新的合伙企业通常需修订或重订合伙协议。由于新合伙人的入伙导致原合伙企业的解散,新合伙企业的建立,合伙人之间在损益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和对企业的管理权方面均发生了变化,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可与其他合伙人共负无限连带责任,但需在新合伙协议中载明。因此,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是保证新合伙人入伙的重要环节。
入伙协议,是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新合伙人的入伙问题以及入伙后的权利义务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至于入伙协议应当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法律未作规定,需要由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协商解决,但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般而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入伙的条件、程序、方式及时间、入伙后的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债务分配比例以及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为了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保障合伙企业的稳健运行,本条规定入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以文字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的口头约定无法律效力。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更主要的是考虑到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以法律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实践中,入伙协议既是新合伙人的权利保障,防止原合伙人不认账;也是原合伙人权益的重要基础,一旦发生纠纷,也容易举证,体现了立法的安全价值。
(三)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本条第2款是关于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组织,各合伙人彼此间有充分的人身依赖关系。当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这是由合伙企业的特征所决定的。即合伙企业是一种将出资、经营、收益与风险融为一体的营利性组织。可以说,合伙企业是以共同经营为标志、以共享利益为动力、以共担风险为保证的,其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其议决方式由合伙协议加以规定。在法律上,全体合伙人都享有法定的业务执行权,合伙业务执行人的权利来源于全体合伙人的授权。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盈亏分配可以按出资比例、也可以按合伙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从中可以看出,合伙企业存续的基础便是各合伙人之间的彼此信任,如果缺乏这种信任,则合伙企业便难以生存。因此,当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必须如实地履行告知义务。这也是合伙企业制度的根本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原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时必须遵循诚实、如实、全面的原则,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告知的内容。依据本条的规定,主要是原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所谓组织结构,即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管理人员及场所设置等情况。所谓经营状况,是指合伙企业的投资、生产、供应、销售、收入、利润等情况。所谓财务状况,是指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流动资金等内容。二是告知的程序。本法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说来,原合伙人应当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至于何为“充分”,一是要及时告知,不得拖延;二是要达到能够使一般人足够了解的程度。
实践中,如果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即没有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此时,新入伙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入伙协议和请求其他合伙人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