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合伙企业作为人合性企业,其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利。入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后就成为正式的合伙人。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同等的权利包括哪些?因本法未对原合伙人的权利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新合伙人平等权利范围也就难以具体规定。一般说来,根据本法第二章及其他规定,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合伙企业事务知悉权、合伙企业账簿查阅权、合伙企业事务表决权、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剩余财产分配权、退伙权等。因此,新合伙人也享有上述权利。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承担同等责任
这里的“责任”是广义的概念。一方面它是指义务,即入伙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承担的法律约束;另一方面它是指狭义的责任,即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从义务的角度来看,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一样,其对合伙企业的主要义务包括:认缴出资、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竞业禁止、合伙企业亏损分担,等等。从责任的角度看,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伙企业事务中的具体体现。
(三)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各合伙人以其投资到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其全部个人财产为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合伙各方约定了债务承担比例,任何一个合伙人仍有义务对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当然,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而偿还对外债务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享有内部求偿权。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合伙企业必须建立在合伙人之间高度信任基础之上。合伙企业是一个组织体,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盈利需要一个积累过程,对入伙后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权利,就应当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伙企业事务中的具体体现。
也正是基于合伙企业的这一特征,使其与法人企业区别开来。因为企业法人在责任和财产上与其成员彼此分离,其成员只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从国外的立法情况看,多数国家的有关法律在合伙的定义中都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全部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些国家虽然在合伙的定义中没有此类规定,但在其他条款中也有所表述;还有的国家,如法国,法律本身不限定合伙人是否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只根据不同合伙的情况分别规定有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的承担一般无限责任,而由合伙人自行选择,然后在企业登记时予以注明。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要求在企业债务大于资产时,任一合伙人均负有对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同样有权要求合伙企业的任一合伙人代合伙企业偿还债务。如某一合伙人偿付债务超过其应分担的份额时,他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予以补偿。该原则同样适用于新入伙的合伙人。其在原合伙人充分告知的前提下,选择加入该合伙企业,必须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在享有与原合伙人同等权利的同时,必然也要承担同等的义务,包括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