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法律适用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立法背景
有限合伙企业通常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投资方式的日趋活跃,有限合伙这一古老的商业组织形式,以其微妙的组织结构设计和显著的制度融合优势,日益受到我国实践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有限合伙企业引入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的投资热情,实现投资者与创业者的最佳结合。借鉴国外有限合伙法律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加快我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建设,已成为推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与紧迫要求。
基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分岔型组织结构,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相比较还具有以下显著特征: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含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的具体经营管理,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条的内容在本法“一次审议稿”中并没有规定,而是在“二次审议稿”中增加的。主要理由是:“一次审议稿”将本章的章名确定为“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仅仅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差别。而“二次审议稿”将本章的章名确定为“有限合伙企业”,在主要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差别的同时,也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中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
(二)本条规定的含义
1.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企业,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之间既有相同点,也有差异处,其中两者的差别主要表现为合伙企业的内部构造上。普通合伙企业的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成员则被划分为两部分,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这两部分合伙人在主体资格、权利享有、义务承受与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本法共六章,其中第一章总则部分、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部分、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适用于两类合伙企业;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部分主要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部分则主要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差别,这些差别主要表现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标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出资形态限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禁止,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间交易,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禁止,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形态变化,有限合伙人的外部信赖责任,有限合伙人的退伙,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形态转换等内容。上述规定是针对有限合伙企业作出的。所以,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的规定。
2.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如前所述,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也存在着相同之处。两类企业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而且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享有基本相同的权利,承担基本相同的义务。本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共包括六节,第一节至第五节为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第六节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由于第六节的内容与有限合伙企业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所以本条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发展到了较为成熟阶段后出现的新型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制度继受与制度创新有机融合的历史。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对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继受,主要体现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关系的制度安排中,突出表现为: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在组织体整体设计中具有“同一性”,即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对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创新则主要体现在组织体微观设计上,集中表现为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差异性”,即有限合伙企业的成员被划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两部分。这两部分合伙人在主体资格、权利享有、义务承受与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在法律适用中,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