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国际上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人数的立法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为规定最低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所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低人数为2人,且至少1人为普通合伙人,1人为有限合伙人。其二为规定最高人数。例如,在英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20人;在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西澳大利亚州规定,有限合伙中的合伙人总数一般不得超过20人,金融合伙作为特例,不得超过10人。这次我国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将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最高人数确定为50人,充分考虑了有限合伙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了为今后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留有必要的空间,《合伙企业法》还对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作出“除外”的规定。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企业。缺少任何一种类型的合伙人,则无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就会发生组织形态变化。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规定,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对有限合伙人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对普通合伙人提出明确要求。
(三)对有限合伙人的具体要求
国际社会对有限合伙人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有限合伙人的类型选择方面,多数国家法律没有具体的限制。美国1976年修订的《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合伙、有限合伙、信托、集团、联营或者公司。《德国商法典》规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对于同一投资人是否可以同时成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而美国1916年《统一有限合伙法》和1976年修订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均规定,合伙人可以同时成为同一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我国按照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次,在合伙人的能力要求方面,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创办者的自然人合伙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都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合伙人,除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外,一般没有特殊限制。
(四)对普通合伙人的具体要求
国际社会对普通合伙人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普通合伙人的能力条件。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的经营与管理所承担的责任有所差别,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利益往往建立在普通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之上,所以,有些国家在有限合伙立法中往往对普通合伙人的资格提出特殊要求。二是普通合伙人的人数限制。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如果没有普通合伙人的存在,那么该企业就将承担有限责任,这与合伙企业的属性不同。依照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条是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有限合伙人的人数要求。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的人数可能发生变更。然而,无论如何变化,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包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两部分,否则,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进行组织形式变更。此外,当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作出特别规定时,应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