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当包含两部分内容
一部分是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相同的部分,一部分是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同的部分。两者共同构成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包括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同的部分
本条主要是规定与普通合伙协议不同的部分。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部分。两部分合伙人在主体资格、权利享有、义务承受与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有限合伙协议应当对两部分合伙人的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但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以及合伙人的利益至关重要。为保障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利益,可以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作出规定。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其组织机构简单,执行事务合伙人往往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为了保障有限合伙人以及其他普通合伙人的权益,应当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作出规定。同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是由合伙协议规定的,而不是《合伙企业法》本身所规定的。为了强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意识,有必要对其违反合伙事务执行的违约行为作出规定。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鉴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合伙协议应当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更换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属于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到有限合伙企业内部权利义务的分配和对外责任的承担,所以,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需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尤其是新合伙人的加入,往往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有限合伙记录文件中明确记载入伙日期。目前,从国外立法来看,有限合伙成立后新合伙人的入伙程序已经逐步简化,经历了由登记机关通过颁发登记证书予以确认到由有限合伙记录予以记载为凭的发展过程。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程序可以在合伙协议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时,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仅要包括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相同的部分,即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方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同时也要规定与普通合伙企业不同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