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限合伙人出资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特点及发展
与普通合伙和有限公司相较,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优势在于其兼采了普通合伙的人合因素和有限公司的资合因素。从人合的因素来看,合伙人之间往往具有较强的信赖关系。在两类合伙人所享信息极不对称的条件下,有限合伙人在一般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之所以敢于将财产交给普通合伙人去经营,必然是建立在对普通合伙人高度信任的基础上。普通合伙人的专业技能和诚信魅力是吸引有限合伙人投资的重要因素。从资合的角度来看,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及高利润回报机制鼓励投资人敢冒投资的高风险。所以,有限合伙企业经历了发展初期只为中小商业组织所采用,到目前已成为创业投资、风险投资首选的组织形式的历程。本条是关于有限合伙人出资的规定。这是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新增加的内容。本条共2款。第1款是关于有限合伙人出资积极条件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有限合伙人出资消极条件的规定。对于第1款的内容,“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对此没有规定,“三次审议稿”增加为“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建议表决稿”最后确定为“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对于第2款的内容,各稿均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本条规定的含义
1.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方式。一是货币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企业创建时的各项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有限合伙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将货币存入相应的银行账户。二是实物出资。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出资。有限合伙人以实物出资的,也要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或者使用权的手续。三是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有限合伙人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必须评估作价。四是土地使用权出资。有限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评估作价。五是其他财产权出资。其他财产权是“兜底”的权利,包括股权、信托权等。有限合伙人以其他财产权出资的,也要评估作价。
2.有限合伙人禁止出资的方式。有限合伙企业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适合于风险投资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是由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商业组织。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投入资金使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普通合伙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前者负责资金的提供,不直接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后者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样,既激励企业管理者全力创业,又使资金投入者在承担与公司制企业同样责任的前提下,获得更高收益。如果有限合伙人采取劳务的投资形式,有限合伙人就要参与到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这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相悖。
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所以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的方式出资。
此外,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可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最低财产。劳务出资的实质是用未来劳动创造的收入来投资,其难以通过市场变现,法律上执行困难。如果普通合伙人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也用劳务出资,该有限合伙企业将无法承担任何债务责任,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