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有限合伙人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合伙人的出资规定:
1.出资方式。立法有两种体例:一是只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作出特别规定。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916)规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劳务不能作为出资。二是规定了两类合伙人的共同出资方式,而没有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作出特别限制。如美国修订的《统一有限合伙法》(1976)规定,合伙人可以现金、财产、劳务、期票、或者其他提供现金、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证书方式出资。
2.出资总额,立法体例有两种:一是规定全部合伙人的法定最低出资总额;二是只规定全部有限合伙人的法定最低出资总额。
3.出资比例。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者具体数额,需要在合伙协议中作出规定。
4.出资期限。各合伙人的出资期限,也需要在合伙协议中作出规定。
5.出资增减。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一般不得减少,即便其他合伙人同意其减少,也须进行登记。如《德国商法典》规定,有限合伙出资的减少只要未登入合伙住所所在辖区的法院商业登记簿的,对有限合伙的债权人无效。在登记时债权业已存在的债权人无须认可此减少。
(二)有限合伙人出资违约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没有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有限合伙人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方式可以由合伙协议作出规定。
1.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认缴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首先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2.有限合伙人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有限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的事项。合伙关系只存在于合伙人之间,而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是不存在契约关系的,所以,有限合伙人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按时足额出资是有限合伙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但在实践中,部分合伙人往往根据合伙企业的发展状况来决定是否继续出资。因此,必须明确有限合伙人出资的具体数额、比例、期限以及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