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限合伙人使用收益清偿一般债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有限合伙人可以使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一般债务
有限合伙人的一般债务,是指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有限合伙人清偿其一般债务时,首先应当以自有财产进行清偿。只有在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才可以使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进行清偿。本项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动清偿。即有限合伙人自觉清偿其一般债务。有限合伙人对其债务的清偿,应当尽其全部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二是顺序清偿。有限合伙人对一般债务的清偿,首先应当使用其自有财产,然后再使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这里“分取的收益”是指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及具体收益。
(二)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没有清偿其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合伙人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其债务。有限合伙人拒绝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强制执行的方式可以是折价、竞价、拍卖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时,也需要以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进行清偿。只有在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后,该有限合伙人的债权人有可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也有可能不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无论出现哪种情形,都必然引发该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结构的变化。若该被执行人在该合伙企业中的所有财产份额全部被执行,则合伙人需要召开会议对被执行人即原有限合伙人除名作出决定,同时也需要通过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接纳该债权人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新的有限合伙人。若该被执行人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仅部分被执行,由于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已经减少,故合伙人也需要召开会议对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现有的财产份额及相应权利义务重新进行界定。此外,在合伙人会议对合伙人组成、财产份额组成作出上述调整后,还要根据相关规定,到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基于此,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否则,有可能造成对其他合伙人权益的侵害。
(四)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强制执行的方式很多,如强制出卖、竞价拍卖等。如果发生出卖、拍卖等情形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