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产生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当合伙企业出现合伙协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应当清理本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
(二)解散事由出现应依法进行清算
本条第1款关于“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的规定,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只要出现解散情形,就必须依照本章规定进入清算程序。所谓合伙企业清算,是指合伙企业解散宣告后,为了终结合伙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依法清理合伙企业债权债务的行为。合伙企业的清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确定清算人;二是清算人依法执行相关事务;三是通知债权人;四是依法定顺序清偿债权;五是清算结束申请注销登记;六是注销登记后合伙人依法承担责任等。
(三)清算人的确定
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清算人的组成。也就是,应由何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该如何产生。清算人是指在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依法产生的专门负责清理合伙企业债权、债务的人员。有关合伙企业清算人主要涉及以下内容:清算人的产生,清算人的人数,清算人的资格,清算人的法律地位,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本条涉及的是清算人的产生问题。
(四)清算人的产生
依据本条规定,清算人的产生分为三种情况: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所有者,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作出最后的安排。在合伙企业解散时,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对合伙人而言,能够使合伙企业的清算比较全面、客观、公正,从而避免个别合伙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二是对合伙企业而言,可以减少因清算所产生的纠纷,提高清算工作效率,同时可以减少企业清算成本,达到清算经济目标。
2.由合伙人指定或者委托清算人。此类清算人的产生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条件为:一是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二是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三是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作出指定或委托。人数可以为一个合伙人,也可以是数个合伙人;委托第三人没有人数限制,由合伙人根据本条规定的程序及清算的具体情况确定清算人。
3.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此类清算人的产生,也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条件为:一是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二是在法定期限内合伙人未确定清算人,即“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三是由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
上述清算人,无论其产生方式如何,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其都是合伙企业的代表,主持合伙企业的一切清算事务,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