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清算人的具体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职责的含义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所执行的事务,即平常所称的清算人的职责。合伙企业清算人的职责是指合伙企业清算人的职权及其责任。
(二)主要内容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清算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这是合伙企业清算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只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清晰、明确,清算人才有可能执行其他清算任务。清理财产,就要依照有关财务、会计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财产作价的依据,确定财产的清算价值,这样清算人才能以此价值完成其他清算任务。这里所说的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负债表是指全面反映合伙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报表。财产清单是指合伙企业全部资产的明细表。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主要是指合伙企业宣布解散之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的合同等事宜(当然不仅仅是合同事宜,还包括其他事务)。清算人在处理合同事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履行合同。如果终止履行合同,则构成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关违约金、赔偿金应从合伙企业的财产中支付。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事务应做到:一是要有利于尽快了结尚未了结的事务;二是要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
3.清缴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合伙企业应尽的义务。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尚未缴纳的税款,清算人应依法及时进行清缴。
4.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债权,主要是受领债务人的清偿,也可以是为收取债权而实行和解、抵销或者转让债权等。清理债务,主要是指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这里的债权、债务既包括约定债权、债务,也包括法定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后所余的财产。对此剩余财产,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这是《合伙企业法》赋予清算人的重要民事权利。清算人确定以后,清算人就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到法院起诉、应诉或者参与仲裁活动。为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清算人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理解本条的关键是要用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仲裁法》。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的规定,清算人可以亲自参加诉讼或者仲裁,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但委托时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符合法律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