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伙企业违法取得企业登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法第9条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上述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或者审批文件等,均要求是合法、有效的文件。如果申请人不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文件,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途径申请了登记,即属于本条所讲的“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情形。
(二)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所给予的行政上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
1.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所谓责令改正,是指由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行为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等。责令改正的同时还可以处以罚款,具体数额由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决定。罚款幅度是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符合这个幅度进行处罚属于违法行政。受处罚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行政机关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必须依法进行,比如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二是受处罚的行为人在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一般情况下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针对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况来讲的,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需要由登记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情节严重的后果是撤销企业登记,并处罚款,罚款幅度是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本条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如何判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行为。虚假文件是指不真实的文件。其他欺骗手段属于兜底性规定,指提交虚假文件以外的骗取企业登记的手段。企业登记机关要依法认真审核企业办理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审查企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登记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才依法予以登记;发现不具备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已经登记的,依照本条规定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