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清算人的职权
对于清算人的职权和义务,本法已经作出了规定,合伙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本法第87条的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合伙企业进入清算以后,可能还有一定的业务,比如合伙企业合同还没有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
3.清缴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家的财政来源,向国家缴纳税款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合伙企业营业期间未缴纳的税款应当进行清理,及时缴清。
4.清理债权、债务。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在清理时,要注意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向债务人收取债权,其目的是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使财产能收回,使合伙企业的债权得到应有的保护。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是合伙企业已了结企业债权、依法纳税后所保留的财产,对此财产,清算人有权依照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合伙企业债务未收回而债务人又不履行义务或者有人对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时,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起诉或者应诉。
(二)关于清算人的义务
根据本法规定,清算人有以下义务:
1.通知、公告债权人。本法第88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依法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本法第89条规定,合伙企业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3.编制清算报告和收支报表及各种财务账册的义务。
4.忠于职守的义务。清算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对于上述义务,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也应当执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清算人的职权和义务中,清算人没有权利将清算财产据为己有。否则即属于违法行为。
(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受托的清算人如果给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