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了清算人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的法律责任。
【条文释义】
第一,本法关于清算人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
1.本法第87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2.本法第8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合伙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内财务状况的一种会计报表。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主要记载企业的实有资产和现实负债的情况。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通常采用账户格式,其项目由资产、负债和合伙人权益组成。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合伙企业各项账户月末余额的报表,填制时的主要依据是账户记载的内容。资产是指合伙企业所拥有的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负债是指合伙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它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是股东对合伙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投入的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的利润等。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是合伙企业的一个重要的会计报表,通过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可以使人们了解一个合伙企业的规模,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的资产越大,合伙企业的规模就越大,合伙企业的经济实力就越强;通过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可以看出合伙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可以了解各项资产的占用和使用情况。财产清单是财产清理的记载,它反映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因此,对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人要作如实记载,准确地反映合伙企业的状况。
第三,所谓“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是指隐藏合伙企业财产和改变合伙企业财产的存在地点和存在形式的行为。“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既指改变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形式和数据,也包括抽减和增加合伙企业的账簿等行为。另外,还有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这些都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所以本条规定了实施该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赔偿责任。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承担此责任。
第四,清算时不仅要注意保护合伙人和合伙企业的财产,还要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清算的重要内容是债权债务的处理,最终确定合伙企业的资产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本条规定的清算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更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