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
(2)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范围的确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一规定即体现这一特征。
(3)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对违约行为进行制裁,其目的是补救合同中权利人因对方违反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当然也给违反合同的人以惩戒。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如违约金,损害赔偿等都属于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1)构成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是违反合同即协议的行为,在本法中即是违反合伙协议的行为,违反合同的行为是产生违约责任的事实基础。
(2)构成违反合同要件的损害事实,仅以财产上的损失为限。
(3)违约责任的因果关系,必须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一规定说明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仅以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度;同时也说明构成违反合同赔偿责任的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该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要件,对于违约责任的构成,有着特别的意义和表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广泛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事实,并且没有合法根据,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与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有关的第三人的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只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合同的不履行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按法律规定,仍由当事人先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3.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1)赔偿损失。
(2)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给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违约金,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类型。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即属于约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3)继续履行。
(4)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适用补救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一般只有在对合同不适当履行条件下才适用补救措施;二是采取补救措施必须有可能。
合伙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合伙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如果不履行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后解决的途径
根据本条规定,合伙协议发生争议后解决的途径包括:
1.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所谓协商解决,是指由合伙协议的当事人通过在互相理解和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解决合伙协议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所谓调解解决,是指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在互相理解和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解决合伙协议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
2.仲裁解决。所谓仲裁也称为公断,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居中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本条规定和《
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必须订有仲裁协议,即通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诉讼解决。即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如果已经订立了仲裁协议,当事人就不能再通过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