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第一,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比如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依法从事合伙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执法的单位和人员。这些单位和人员肩负着维护国家社会经济秩序的重任,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如果知法犯法,违法犯罪,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不仅会损害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影响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还会破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的信誉,破坏党和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因此,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处理或者枉法决定。
第三,滥用职权是指行使职权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法定的权限行使职权。滥用职权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行使职权违反法律的规定。
2.行使职权超越法律的规定。
第四,收受贿赂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五,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一是行政处分;二是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责任的一类。行政处分有如下八种形式:
(1)警告。警告是对违反纪律并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人员,在其档案中记载的批评。
(2)记过。记过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的过错在其档案材料上进行登记。
(3)记大过。记大过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的比较严重的错误,在其档案材料上进行登记。
(4)降级。降级是指降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的工资级别。
(5)降职。降职是指降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6)撤职。撤职是指对犯有严重错误或者存在违法乱纪行为不再适合担任职务或者工作的人员,解除其职务或者工作。
(7)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是指对可以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暂不予开除处分,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其时间一般为一年。
(8)开除。开除是对严重违法失职或者严重违反纪律、屡教不改的人员解除公职。开除是行政处分中最严重、最严厉的处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