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违反本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
第一,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触及
刑法的,一般属于侵犯财产罪。所谓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产或者数额较大公私财产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行为。这类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体方面。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所谓公共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资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资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活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财产;(4)个人所有的股份和股票、债券。
2.客观方面。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手段非法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犯罪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方式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各种公开的或者秘密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另一种是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产的行为。所谓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依法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非法占有的理解不能仅限于将公私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也包括转归第三者非法占有。
3.主观方面。这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4.主体方面。这类罪的主体除贪污罪及侵占罪等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外,其他犯罪为一般主体。
如果违反本法规定构成上述犯罪,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行为可能构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方面的犯罪。如果构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方面的犯罪,则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非法占有财产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在合伙企业中,一般侵占的是合伙企业的财产。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司、企业的财产,却非法占为己有。
4.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员。在《合伙企业法》中即指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
第四,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