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我国1986年制定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4月通过的《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条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企业破产法(草案)》(2004年3月A版)规定:“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企业破产法(草案)》(2004年10月版)调整为本条规定的内容。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施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对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及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所体现和贯彻的指导思想以及所设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现行《企业破产法》在此背景下制定出台。
从我国诚信建设的实际和司法制度建设的现状出发,《企业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以企业法人为限是适宜的,有利于集中力量,抓主要矛盾,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因此,本法第1条将《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暂不涉及其他主体的破产问题。[1]
(二)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破产程序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者对其进行重整,或者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权清偿达成和解,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的机会。破产以公平清偿债务为宗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破产程序可以合理地协调众多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如何受偿的利益冲突。公平是破产应当实现的最为重要的目标,也是破产程序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
(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破产法》所关注的重点。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是使债务人以其最大的偿还债务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才能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有序化。制定《企业破产法》,可以使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得以发挥作用,让丧失经营能力的市场经济主体及时被淘汰,并有序地退出市场:使得欺诈财产、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能够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公平竞争,保证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依法妥善处理破产财产,有助于减少对社会的消极影响。因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