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送达及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材料。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在历次的破产法草案稿中,《企业破产法》(2004年10月草案)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与草案相比,明显的变化是在最终的《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提交材料清单中,增加了“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条文解读
(一)对破产申请人的送达
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破产程序的发起者,有权知道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审查的结果。这里讲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送交破产申请人的诉讼行为。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送达方式,送达的时间为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
(二)债务人提交有关材料的义务
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因为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利害关系重大,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以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准备相关材料。
适用指引
一、关于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送达申请人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便于申请人了解已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申请人。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破产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企业破产法》规定送达的是裁定,而不是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送达债务人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这一程序同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要求被告人进行答辩一样。但是,一般被告人可以放弃答辩的权利,而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不能拒绝提交上述材料。因为提交这些法定的证明材料,既是债务人的权利,又是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务人不能提交相关材料不影响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8月18日作出的《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中,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时,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时应该如何处理提出了如下意见: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