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及公告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关于本条,《企业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企业破产法》(2004年3月草案B版)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的主文,以及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二)债权申报期限以及申报的注意事项;(三)管理人的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四)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从立法史的视角看,本条构造及内容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知的期限从15日扩展到25日;二是公告内容上,最终定稿删掉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的主文”。[1]
三、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应当发布公告。这里讲的通知和公告,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已知债权人、未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破产案件文书的司法行为。通知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已知的债权人已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公告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公开发布方式向全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告知已受理破产申请的有关事项,包括无法通知的债权人、未知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只有当债权人知悉债务人破产的实际情况后,债权人才会依法采取措施,如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也为破产程序依法有序进行提供了保障。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同时,为了充分、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无法通知的债权人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未知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发布公告,将受理裁定公之于众。按照《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的规定,公告应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此外,人民法院将受理裁定通知已知债权人以及公告裁定的期限是自裁定作出之日起25日内,裁定作出之日不计算在25日的期间内。法院的公告一旦作出,则视为人民法院已经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和无法通知的债权人。
适用指引
本条中的“已知债权人”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经知道的可能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人民法院知道的途径,包括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中反映的债权人,资产负债文件或者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中反映的债权人,也包括向人民法院反映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等。这里的债权人不必是债权完全被法律确认的债权人,即使债权人的债权存在被抵销的可能、债权数额存在争议或者债权可能罹于诉讼时效等,只要被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知晓权利人存在的,该权利人都属于应被通知的债权人。不论是直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还是发布公告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了使受通知者了解破产程序有关情况,特别是为了方便债权人申报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的通知和公告有必要就某些必要事项作出说明。根据本条规定,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债权人提出申请的,载明申请人是债权人,被申请人为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的名称;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载明申请人是作为企业法人的债务人的名称。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必将产生相应法律效果。裁定不但在程序上产生作用,还影响有关权利人实现某些实体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对于破产案件的当事人相当重要,必须予以明确。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即裁定受理之日,通常是裁定书的落款日期。这里不能按照一般诉讼程序中裁判文书送达后生效的规则来理解受理破产裁定书。受理破产的裁定一经作出,受理破产的时间就确定。通知和公告中载明的时间就应当以此时间为准。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债权人申报债权是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应当依法及时行使。如果债权人不及时申报债权,不但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更会失去债权保护的机会或者失去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最大程度受偿的时机。因此,为了明确债权申报的期限并起到督促作用,方便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和公告就有必要对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以及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予以明确。关于申报债权的期限,《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合理确定债权申报的时间。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的重要参与者,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破产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无法不与管理人打交道,因此,在通知和公告中对管理人予以明确也是必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规定在通知和公告中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予以明确。管理人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的,应当载明管理人的名称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管理人由个人担任的,应当载明该人的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的,应当载明该清算组成员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除了负有债务外,有时还可能对他人甚至债权人享有债权或者财产上的某种权利。这种权利有的可能是已到期债权,有的可能是未到期债权;有的可能是金钱债权,有的可能是非金钱债权;有的甚至可能是基于债务人的财产被他人占有或持有而产生的权利。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已经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债务人已经丧失对其财产、权利的管理与处分权,债务人财产、权利全部由管理人接管。所以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不能向管理人以外的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必须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这种特殊情况下的清偿或者交付,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和公告中予以明确。这里讲的“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任何人。这里讲的“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前实际占有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债务人经营管理的财产,但对该项已占有的财产不享有处置权的任何人。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重要程序。为了告知债权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便于债权人及时出席债权人会议,通知和公告中有必要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予以明确。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企业破产法》有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召开会议的地点,应当坚持便捷、安全和合适的原则。即,会议地点应当便利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不能无谓扩大债权人参加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成本。会议地点应当具有一定安全保障条件,能够方便会议秩序维护。会议地点和场所应当与所举行的会议规模、会议内容相匹配,具有确保会议正常进行所需的条件。根据《破产案件高效审理意见》第10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和公告中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管理人应当核实参会人员身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破产案件一般比较复杂,且每个案件也都会存在不同的情况,对于非普遍存在的事项是否应当在通知和公告中载明,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详尽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认为有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的,可以在通知和公告中载明。破产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通知或者公告,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还应当注意的是,通知与公告不能互相代替。人民法院即使发布了公告,但如果没有对已知债权人进行通知,或者已经对已知债权人进行了通知,但没有发布公告,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