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权申报要求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没有明确要求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债权情况。现行《企业破产法》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代替原清算组后,在第48条明确破产债权申报的接受人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即债权人不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且须书面说明申报的债权额、有无担保以及是否为连带债权。
三、条文解读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的内容
债权的数额是指申报人所主张的数额,而并不一定是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的实际数额。债权数额的统计结果,是人民法院判断破产原因成立与否、管理人和其他当事人考虑债务人拯救可能性的重要依据。按照本章规定,即使是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同样可以其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主张的债权向管理人申报。
在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普通债权在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是不同的,在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的范围上也不同于无担保债权人。因此,申报人在申报债权时,除了说明债权人的数额外,必须说明其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此外,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还应当同时说明担保的类型(如抵押、质押、保证)、设置担保的时间额度以及担保物或者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因为担保物价值或者保证人能力有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债权额超过担保或者保证实现的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1]
(二)申报债权应当说明是否为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是指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各个连带债权人都有权就该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向连带债权人之一清偿债务的,即为完全履行了其义务。考虑到连带债权的这种性质,本条要求连带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向管理人说明债权的连带关系,防止多个连带债权人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就同一债权获得重复清偿。[2]
(三)申报债权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只能以书面形式,而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以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保证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一般来说,债权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债权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能否相互抵销;债权清偿期限和其他有关事项。[3]债权人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名注册后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债权与其他方式申报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外,根据《破产案件高效审理意见》的规定,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
(四)申报债权应当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债权实质上是在法律程序中主张权利的行为,债权人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两方面的证明:一是身份证明。真实的权利必须由真实合格的法律主体行使。申报人应当证明自己是所申报债权的权利人,并提供相应的主体身份证明;二是债权证明。申报人应当提供能证明其债权真实性和有效性、债权数额、享有财产担保情况的证据。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将承担债权不受确认的不利后果;提供虚假证据的,将被追究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适用指引
一、债权申报与债权确认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要求参加破产程序以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是否具有意义还有待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和法院最后的确认,因此,虽然立法尚不明确区分两者的证明标准,但实践中对债权申报阶段与债权确认阶段的证明程度应当有所区别。
在债权申报阶段,接受债权申报是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对债权人审查,可以形式审查以及实质审查。管理人在编制表时,一般只需进行形式审查。有关债权成立的证据材料齐全的均应当编入债权表。债权表编制完成后,为慎重起见,管理人应当对编入债权表的债权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债权发生的事实,债权的合法性以及有效性。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的数额,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债权是否有特定的担保财产等。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报债权的方式必须为书面
破产债权应当以书面方式申报。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为了便利破产程序参与人,按照《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的规定,部分地方法院开始探索支持当事人在中国移动微法院或者破产审判业务系统等平台在线参与破产司法活动包括在线申报债权。申报主体身份、提交的电子材料符合在线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审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