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应提前通知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对此并无规定,本条在不同时期的草案中唯一的变化是管理人提前通知的日期,1995年至2001年的草案稿中,均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二十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2004年后的草案稿则将管理人提前通知日期调整为“十五日”,这可以视为立法者对破产程序效率的追求。在最终的《企业破产法》条文中采用了该规定。
三、条文解读
召开债权人会议,通常是有事项需要讨论和议决,在此之前,应当留给各债权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依照本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通知债权人参加会议。目前,这一做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了。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包括破产在内的各种案件大幅上升,而且案件情况也越来越复杂,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激增。在这种情况下,继续由人民法院担负烦琐的通知开会的任务,显然不现实。而债权人会议主席仅为一人,并不具备通知债权人参会所需的各种条件,由他负责通知显然也不适合。因此,本法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负责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管理人作为由人民法院指定、受人民法院领导、直接管理破产财产的专门机构,具备通知债权人参会的各种条件,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起通知债权人参会的责任。这里所说的已知的债权人是指债权表上所记载的债权人。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有关事项,通知的时间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以便债权人就有关事项做好充分的准备。
适用指引
一、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包括召集程序、召开程序、提案程序、表决程序直至最终形成决议的程序等一系列步骤环节,其制度设计目的就是确保债权人会议顺利进行,确保债权人平等参与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决策的机会,程序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公正合法。债权人会议程序性要求可以具体划分为召集程序与表决程序。对于债权人会议召集程序一般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召集程序包括开会在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召集程序仅指召集权人召集并通知开会。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12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该
司法解释规定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指为召开债权人会议所为的必要程序及规则。债权人会议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就是召集程序问题,即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程序违法。
任何会议都是从召集程序开始的,如果启动会议不合法,则从一开始即面临效力瑕疵。召集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召集权人、召集通知的期限、方式、内容及对象等。从司法实践来看,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合法应当具体做到:召集人有召集权、通知符合法律要求、提案适格、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达到法定出席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等要求。
《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和通知程序。根据上述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1.召集程序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应以能保障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为原则。具体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1)召集权人。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来看,召集债权人会议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一,由法院召集。第二,由管理人召集,法院无召集权。第三,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我国破产法基本采纳了第三种模式,规定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主席均享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权。首先,法定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唯一一次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十分重要,许多关于破产的重大事项均需要在此次会议上决定。其次,任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均为任意债权人会议。任意债权人会议由谁召集?对该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召集事由中规定的有权提议召集的提议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来看,召集权应当归属于会议主席。故我国《企业破产法》中,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主席均有权召集债权人会议,如果由非召集权人召集了债权人会议,则该债权人会议属于召开程序违法。
(2)召集时间。法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时间是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这一时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必须予以遵守。如果没有满足该时间要求,例如,为加快破产程序进行,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就召开债权人会议,则有可能剥夺部分债权人参加会议的权利。这就属于典型的召集程序违法,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任意债权人会议召集时间则是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召开,或者在提议权人提议时召开。
(3)召集依据。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依照职权决定外,其他债权人会议既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召开,也可以由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如果没有合法的召集依据,例如,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所占债权总额没有达到要求,则也属于召集程序违法,所作债权人会议决议效力方面存有瑕疵。
2.通知程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和公告,第一次之后的任意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3条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之规定,虽然可能由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集,但通知事项均由管理人负责。为了保障债权人有足够的参会准备时间,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发出参会通知,通知范围则是已知的债权人。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管理人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于已知的债权人进行个别送达。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目的、议程、讨论事项等较为详细的信息,以保证债权人参会前的知情权。如果管理人没有适当履行通知程序,造成债权人参加会议的障碍,则属于通知程序违法。
通知程序方面的瑕疵,主要表现为召开会议的时间只向部分债权人通知,而遗漏了其他债权人;没有遵守通知时间,例如,管理人没有提前15日通知;通知方法不正确,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只是口头联系;通知内容不齐备或者在通知的目的事项之外作出决议等。如果通知程序存在瑕疵,则属于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程序违法,所作决议存在效力瑕疵。
二、关于网络债权人会议的特别要求
实务中,一般以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在会议召开之前需通过邮寄、电话等形式通知债权人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了解并统计债权人的参会意愿。
近年来,作为优化破产案件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法院进行了网络债权人会议等方面实践的探索。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也为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或进行表决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和支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学者亦建议,对于债权人会议的行权方式,可以更加灵活。如可以参考民事简易程序等制度设计,通过网络表决平台、快递、电子邮件、书面确认等方式,让债权人以更加便捷、高效的方式行权。[1]
若以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除了依照本条规定,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债权人以外,管理人还需依照网络公司提供的格式要求,提前将债权人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导入网络会议系统,生成各债权人参会的账号密码;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3天左右通过短信将账号密码告知债权人,并开通债权人会议测试页面,指导债权人熟悉网络债权人会议的操作、流程,告知债权人表决的程序和规则,提请债权人提前查阅、熟悉会议文件的内容等。
《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11条第1款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在此种情形下,为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管理人要注意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并且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3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可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前后,管理人均负有通知债权人的责任,若管理人未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的,属于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违法事项,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通过行使决议撤销请求权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