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交付表决时债务人的出资人权利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企业破产法(试行)》并无本条相关内容的规定。本条是现行《企业破产法》新增条文,就重整计划草案交付表决时债务人的出资人行使权利进行了规定。1995年的《破产法(草案)》中对此条的规定为“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企业破产法(草案)》(2004年3月B版)中,将此条修改为“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在《企业破产法》三读通过时,加入了本条的第2款,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现行《企业破产法》最终规定了本条的内容。
三、条文解读
(一)出资人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程序中的地位
一般来说,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人的出资人事实上对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已经不享有权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均应用于清偿债权人。同时,债务人的出资人享有的股东权利也已经不能行使。因此,债务人的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似乎没有地位。但是,企业的重整又不能完全脱离债务人的出资人。首先,企业要想重整成功,往往会对债务人的出资人的利益作出调整,这直接关涉到债务人的出资人的财产权利,尤其在债务人重整成功的情况下,其股票价值可能从一文不值到大幅跃升。其次,债务人的出资人的权益并不一定被绝对清零,其也可以通过对债务人企业注资等方式参与重整,从而成为企业重整成功的受益人。基于以上原因,债务人的出资人对债务人的重整情况将极为关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重整立法规定股东作为一个小组,要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二)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在出资人的权益被调整为零之前,企业仍然是出资人的企业,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应当享有知情权,了解重整计划草案规定什么措施来拯救企业,对出资人权益将进行何种调整,并可以派代表列席债权人会议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发表意见。
(三)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对涉及出资人权益的事项进行调整的,即是在处分出资人的财产。为保障债务人的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出资人组表决的仅是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并非重整计划草案整体。
适用指引
一、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形式
对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的出资人组会议既可以与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共同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为节省破产案件的成本,提高表决效率,实践中多采取共同召开的方式。另外,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关涉到出资人的财产权利,在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前应留给出资人必要的准备时间。管理人应比照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的规定,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要提前15日通知全体出资人,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会议及表决既可以通过现场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网络等非现场形式进行。出资人可以就所表决事项要求管理人进行说明并对管理人进行询问。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后的3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出资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及权力机构,其决议为全体股东的集体意志。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已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作出决议的,可以不再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表决。
《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11条第2款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据此,若出资人的权益未受到重整计划草案调整或者影响,不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二、关于出资人组的表决规则
本条并未规定出资人组的表决规则和最低人数要求。在《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纪要》中,规定了上市公司重整中出资人组的表决规则,即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司法实践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9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经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我们认为,出资人组的表决规则参照《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表决规则较为合理。但为避免部分出资人怠于行使表决权或权益未受到重整计划草案调整或者影响的出资人不参与表决等情况阻碍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宜不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出资人组通过的标准为: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