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企业破产法(试行)》并无本条相关内容的规定。本条是现行《企业破产法》新增条文,就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在立法过程中,不同时期的草案稿均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的,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现行《企业破产法》加入了重整计划草案虽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经法院批准的,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内容。
三、条文解读
(一)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依本法第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通过的条件是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只要有一组未能表决通过,即为重整计划未获通过。具体来说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全部表决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种是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且依本法第87条的规定进行补救后重整计划草案仍未能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的,人民法院亦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采取会议多数决原则,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并不代表重整计划就一定公正、合法,其中仍存在多数人利用表决程序损害少数人权益的可能。故此,对于各表决组均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仍应进行审查,只有当其符合一定的条件后才能裁定批准。人民法院审查时发现重整计划如果不符合本法规定,例如,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的程序违法、重整计划未能公平对待同一顺序的债权人、重整计划不具有可行性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批准重整计划,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适用指引
关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为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事由之一。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虽然该两个程序功能和性质上有所不同,但前后存在关联,应当视为同一个破产案件的不同阶段,法院不再另立案号作为新案处理。此时原重整程序的管理人原则上应当继续履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职责,除非发生原重整程序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者不适宜继续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人民法院方依法重新指定管理人。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破产清算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但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