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法律效果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并没有自行和解的规定,只有破产和解的规定。《企业破产规定》第25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这属于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的转换。同时期的《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规定法院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后,该企业法人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中止破产还债程序。但是,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就破产程序的启动采取的是破产宣告主义,即法院宣告破产还债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启动,所以当时《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仍属于破产程序中清算与和解间的转换。《企业破产法》起草过程中,历次草案均规定了债务人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并同时终结破产案件。《企业破产法》正式出台时,不仅增设和解专章,还在本条保留历次草案所规定的自行和解。
三、条文解读
为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自主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减少破产费用支出,使债务人能最大限度就其财产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没有必要再依破产(和解)程序继续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所以,债权人、债务人等当事人可以将该清偿协议提交法院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清偿协议与民事合同有类似之处,经法院认可后,具有终结破产程序的功能。(1)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只有单方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一致,则不能成立;(3)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是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这不同于和解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双重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的决议;(4)在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后,破产程序终结。清偿协议不能得到执行的后果与和解协议不能得到执行的后果存在重大差异。根据本条规定,自行达成的清偿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可以终结破产程序。因为清偿协议经认可后破产程序已经终结,这意味着即使清偿协议不能得到执行,债务人也无法自然地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此时对债务人只能再次启动破产程序。而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只是和解程序的终结,若和解协议不能得到执行,债务人还应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适用指引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和解的,是否需要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第一种观点认为无需监督。理由是,自行达成清偿协议后,法院即根据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终结意味着程序已经完全结束,无需监督。如果后续发生和解协议不能执行的情况,需要重新启动破产申请。第二种观点认为需要监督。主要理由是,清偿协议虽由法院作出裁定认可,但达成协议并不意味着协议得到执行,故应予监督,以全面保障债权人利益。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和解程序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及法院裁定认可后,《企业破产法》第98条规定和解程序“终止”。当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时,《企业破产法》第104条规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在和解程序中,存在和解协议终止执行转而宣告破产的可能,故而需要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但自行达成清偿协议相比和解协议,在协议达成及执行方面更体现有债权人的意思自治。法院认可后终结了破产程序。既然整个程序已经结束,则法院和管理人也就没有继续介入的法律依据。如果清偿协议不能执行,则需另行启动破产。
自行达成清偿协议是否受到破产宣告的限制,即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清偿协议,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裁定认可?《企业破产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赞同的观点认为,既然《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自行达成协议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并未限定在“破产宣告前”,而就破产和解的提出,《企业破产法》第95条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因此,立法者对自行达成协议与和解提出的时间明显有着不同的考虑。由此可以认为自行达成清偿协议的时间不受宣告破产的限制。反对的观点认为,《企业破产法》设立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个相对独立而平行的程序,每种程序制度价值及侧重各有不同。在传统的破产法理念中,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逆地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从而面临着财产变价分配与主体资格的消灭。所以,在宣告破产后,程序不能再回转到破产和解以及自行和解。[1]我们倾向于认为,自行达成清偿协议有别于破产和解,前者更加注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尤其是对全体债权人共同作出的意思表示的尊重。《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4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但此处的和解程序应当是和解协议草案应经债权人会议双重表决通过的破产和解程序,并非《企业破产法》第105条所规定的自行和解程序。既然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已经就债务清理等事项达成了一致,那么从企业挽救及节省相关成本角度考虑,可以允许在宣告破产后自行达成清偿协议。